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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与法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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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10杨彦涛 发表于 2012-6-3 08: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众所周知,我国法律的起步和发展在很多地方受到苏联的影响,甚至有很多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是直接照搬苏联的。不得不承认,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法治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现在看来,也存在很多的问题。
    法治的发展总是要与一国的国情相适应的,虽然前苏联与中国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但是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领域都存在这很大的不同,因此,我们应该结合我国的国情探讨意识形态与法治的关系,我国是典型的社会主义国家,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居于主导地位。
    在关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法治发展的关系上.长期以来存在一些片面的观点,大致可以归结为三方面:一是认为法治完全依赖于政治意识形态,不具有独立性,即法律应该为政治服务,属于政治的附属物:二是认为法治应远离政治意识形态,即法治是完全独立的“自创性”系统;三是认为法治和政治意识形态存在联系,但是两者处于同一地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前者居于主导地位。第一种认识由于与现今的各国的关于法治的认识严重不一,基本上已经失去影响力:第二种认识的依据主要来源于西方理论。在法治的知识生产和实践中的精细分工共同作用下,形成视法治为依其自身内在逻辑为发展理路的“独立系统”。此观点在当下中国学界占据重要位置,尤以中青年法学工作者为甚;第三种认识是介于上述两者观点的折中,看起来有些道理,但是仔细分析它基本上属于第二种观点的变体,即它是第二种观点的妥协。承认两者联系的目的不在于以历史唯物主义为认识依据,只是为了应付现实的政治需要,最终还是落脚于法治的“独立”上。这种认识具有隐蔽性,在当下学界也占据不小的市场。它的主要表现在于:温和的地处理政治意识形态和法治的关系,试图淡化前者的主导地位,以期突出法治的独立性。

  法治总是与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紧密关联,它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而抽象存在和发展,这是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否定的事实。“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治属于上层建筑的部分,法治应该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关于法治的理论思想应该构成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属于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在我国的发展中占据很重要的地位。因此可以认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内涵上也属于当下中国意识形态的一部分,且属于主流意识形态或者是主流政治意识形态。由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法治都属于当下中国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法治都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都为经济基础服务,同时也对经济基础发挥能动的反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探讨两者相互关系时产生种种片面和错误一方面是认识的原因,另一方面则是处于唯心主义立场和历史虚无主义立场的西方理论的故意曲解和误导。本文的目的在于论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虽然和法治同属于总的意识形态,但是前者的地位高于后者且前者主导着后者的发展。
    意识形态与法治是不可分离的,法治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意识形态的指导,同时法治的发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意识形态的发展与进步。在我国的现实中,法治的发展受到政治的影响,甚至有些时候屈服于政治,这正是我国法治发展不合理的地方。但是我们必须坚信,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这种情况一定会得到制止,我国的法治一定会进入一种良性的发展轨道。
    面对现实,我们没有理由对中国法治的前景感到悲观,只不过是要清醒认识到这一任务的艰巨性。“法治”的塑造绝非十年之功,法治意识尤为关键。这需要我们摒弃浮躁的念头和做法,少些急功近利,多些脚踏实地。为了培育“法治”这颗参天大树,我们必须拥有足够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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