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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汉输液死亡成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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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458so 发表于 2009-2-28 16:0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尽管半年多过去了,老管谈起自己妹夫的意外死亡,仍禁不住哽咽起来,他嘴里不停地唠叨着:“妹夫的身体一直很棒的,可谁想到……”
) k0 I* T* w( E5 h# U* h            壮汉在输液后死亡
7 T) ~, b. v& [7 v0 U: e7 y8 c" k: Y  老管的妹夫孟先生生前住在盐城市朝阳新村,2005年4月17日下午,他因身体不适到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肾囊肿。医院的处方为青霉素输液,并建议住院治疗。
9 t& o, d5 K/ y8 G- s  因为经济困难,孟先生没有按照市三院的医嘱住院,下午4时许,他拿着处方到文峰街道朝阳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接诊医生告诉孟先生服务站不能用青霉素,建议用其他药物代替。随即医生开出处方笺——生理盐水,凯塞欣3.0g,氧氟沙星100ml……
* Q" C. f7 ?: `$ y4 k  输液过程中,孟先生感到身体不适,而未用氧氟沙星。随后,孟先生在家人的护送下离开服务站。到家后不久,孟先生突然一头栽倒在地,并出现口吐白沫、小便失禁的症状,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年仅50岁。9 i$ j3 t' s- H, o
  身体一贯非常健壮的孟先生的突然去世让家人极为震惊。很快,他们把亲人遭遇不幸的原因集中到了文峰街道朝阳社区卫生服务站。他们发现,医院在给病人输“凯塞欣”时,并没有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做皮肤试验,同时在患者感到难受时,也未能采取适当有效的急救措施。这都是服务站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重大过错。家属认为,这是一起因输液反应导致死亡的医疗事故。
' M$ [: P) T0 k2 Q# F  R            鉴定:诊疗有缺陷. m7 A8 m( S5 o; x
  事后,服务站解释称,孟先生最后用的是一种叫“头孢噻圬”的药,而不是处方单上的“凯塞欣”。这是根据口头医嘱临时换的药。此外,“头孢噻圬”一般不会有过敏反应,可以不做皮试,也不足以致孟先生最终死亡。
( ?$ k, _5 ^5 a  o$ b  2005年4月29日,盐城市公安局根据盐城市卫生局的委托,对孟先生的尸体进行了检验。这份(2005)盐公物证(鉴)字第795号物证鉴定书是这样表述的:“据介绍,……临床予生理盐水250ml+头孢噻圬静脉滴注。孟在输液结束回家后于18:00时突然死亡。根据血IgE检验结果:血免疫球蛋白E为0IU/ml,可排除药物引起的过敏性休克死亡。”最终,认定“孟某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致猝死。”; x( w1 c0 P" }) U7 u8 h4 H* c
  2005年7月7日,孟先生的父母妻女将文峰街道朝阳社区卫生服务和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等单位告上了盐城市亭湖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13万元。
0 F& B: O$ a  E: R  8月23日,盐城市医学会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做出了鉴定。鉴定分析认为,1、根据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的治疗意见选用头孢噻圬治疗未违反治疗常规;2、无青霉素过敏史者用头孢噻圬或凯塞欣非必须作皮试;3、输液结束后停留诊室一段时间,未见患者明显异常;4、处方与实际用药不符、输液瓶上无标签,为其缺陷……不构成医疗事故。
  \8 r! u9 F$ r0 ^8 q- f$ d            一审判决补偿九千元0 y  J0 \( L; ?3 X; e8 Q1 N( V% s
  2005年9月,盐城市亭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相关鉴定结论,法院认为,孟先生死亡与其自身的疾病有一定的联系,本案虽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被告朝阳卫生服务站在诊治时所用处方与实际用药不符、输液瓶上无标签为其缺陷,故对孟某的直接损失,应适当予以补偿。遂判令服务站补偿原告经济损失9138元,同时,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各项诉讼费a>用中的6136元。
3 B( {% Q8 `& ?3 P  \  江苏省建康律师a>事务所龚拥军律师a>认为,本案中,医院必须要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他们到底给患者用的是什么药,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街道社区卫生院在侵权后,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也必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医疗责任险在这一领域的推广和施行迫在眉睫,只有这样,才能让患者在获得低廉医疗服务的同时,生命健康权也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F' h" y/ F3 U% @" @/ Y+ s4 q
            家属质疑鉴定结论! C) G  ?3 N6 E
  失去了亲人,最终却得到如此少的补偿。孟先生的家人怎么也想不通,他们认为问题全出在两份鉴定上。
( d0 [. r5 `, b1 p2 Z2 y  昨天,孟先生的亲戚管先生再次向记者阐述了他们对鉴定结论的种种疑问。首先,死者孟先生是否是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而要确定这一点,只能通过检测IgE来确定。正常人的IgE在血清中的含量是20~150IU/ml。如果高于这一含量,即有可能是由于药物过敏引起。正常尸检中,IgE是不可能为0IU/mL。那《鉴定书》如何出现这样一种有悖科学的结果呢?他认为,原因可能出在送检的血样采集和运送的过程中。按医学要求IgE非常容易遭受破坏,应在极低温下保存。而送检的血样却可能没按此要求来做,故而出现了一个IgE为0的结果。, T3 F" j4 T; h. Y' F
  为了求证这一点,死者家属曾强烈要求重新化验。为此,在死者死亡53天以后,同样是南京军区总医院检测的结果,IgE为3.2IU/ml。两次检测分别是:第一次死亡后48小时,IgE为0;第二次,尸体冰冻50多天后,IgE为3.2IU/ml(按常理,死亡时间越长,IgE越低)。从这两个结果不难得出结论:《鉴定书》依据数据是有悖常理,与事实不符,其结论也就大打折扣。! p! c3 {" b/ Z& e( c4 ^9 H" O
  而死者生前究竟被注射了何种药物?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也是家属怀疑最多的问题。服务站处方为凯塞欣输液,输液瓶上却没有标签。出事后,服务站说是根据口头医嘱,临时换的药。对此,死者家属极为不满,他们说,用药情况应该有医生处方,仅凭一句口头医嘱就认定死者生前用的什么药,是不负责任的。服务站应该拿出有力的证明,证明他们给病人用的究竟是什么药。6 U' x1 l' L1 Y/ A# w7 Y
  此外,家属认为,《鉴定书》称孟某无青霉素过敏史,这也是无中生有,没有事实根据。! d3 K: _1 |2 h2 s
  目前,他们已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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