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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的屁股坐向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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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oomsaf 发表于 2009-2-28 16: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委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简称,它的职责很清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但读了《发型不满意竟索高额精神损失费 消委会提醒消费者理性维权》(载2005年12月24 日佛山日报B5版),我们对这个判断可能要打个疑问了。5 O$ U" a( ]) r, l! X
  文章说,由于消费者不理智,提出过高要求,不少纠纷难以圆满解决。昨日,顺德区消委会提醒消费者:消费维权要理性,漫天要价,最终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最近顺德消委会连续收到几个类似的投诉:外地的一个消费者李某购买了北滘镇某厂家出产的一种饮用水,打开瓶盖后发现里面有一只蚊子,消费者立即投诉到佛山市“12315”热线,由佛山市工商局通过顺德区工商局转到北滘工商分局。这本来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投诉案件,消费者既要求经营者赔礼道歉,还要求全额退款、赔偿其精神损失。无独有偶,消费者张某在北滘镇内某美发店美发后,对自己的发型不满意,与经营者交涉不果,投诉到北蟯工商分局,要求经营者双倍退款,重做发型直至其满意,并且赔偿其精神损失。这两宗纠纷虽经消委会调解,但因消费者索赔太高,无法达成和解。顺德区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认为,本来投诉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手段,但这两个案例中,消费者的投诉都带有不理性的色彩:消费者索赔过高,动不动就要求高额精神损失赔偿。消费者消费饮用水及接受美发店服务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生命、健康或者身体权等人格权利受到了侵害,就提出精神赔偿在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顺德区消委会提醒,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太详细,消费者如果不是受到严重的消费侵权,遭受精神痛苦,精神损害赔偿很难得到支持。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除了擦亮眼睛外,做一个理性的投诉维权者也同样重要(http://202.105.18.126/fsrb/Detail.wct?SelectID=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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