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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万元让债权人如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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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天涯 发表于 2009-2-28 16: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盐城市恒联贸易公司和盐城市成业物资公司的代理人任中章、陈旭堂再次来到本报,反映该市亭湖区亭湖街道办事处干预法院公正执法,意图侵吞两公司合法债权。他们表示,针对街道办事处的政府行为,两公司将考虑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以实现已经法院确认的合法权益。
" o% P5 p+ Q8 [) q  问题起源于办事处下属企业立新五金厂的两种债务。五金厂累计欠下两公司30多万元的债务,亭湖区法院作出令该厂偿还的生效法律文书。五金厂以其位于盐城市黄海东路43号的房地产向盐城市商业银行抵押贷款100万元,逾期未还;经诉讼,盐城市中级法院确认五金厂为被抵押房地产的合法所有人,并将该房地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先予支付商业银行。在支付各项费用后,五金厂房地产拍卖款尚余100多万元。两代理人认为,余款应偿还给他们两公司,但办事处认为此款应归办事处所有(本报2005年8月8日第二版已作报道)。
7 f6 @' n7 I0 s  任中章告诉记者,办事处全力争取余款的理由是,办事处曾于1996年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并以纪要形式,将五金厂部分房产出让给同是办事处下属的农贸市场。后办事处又于1998年对五金厂实施改制,将该厂土地使用权收归办事处所有,租赁给其有偿使用。但事实上,该厂并没有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改制,工商登记、人员性质、生产经营、房地产权属登记等都没有变化;甚至,办事处为帮助五金厂申请贷款,还向商业银行作出五金厂以其全部房地产进行抵押贷款的证明。6 `6 P) ]& B& A: r4 W
  在是否应该偿还两公司债务的问题上,除了两公司据理力争外,亭湖区法院和五金厂厂长滕官政也表现出了明确的态度。根据两公司的执行申请,在获悉盐城中院拍卖尚有余款的当日,亭湖区法院就向中院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五金厂也向盐城中院发出了款物分配函:请从拍卖款中支付成业公司执行款,按亭湖区法院执行局的要求汇到亭湖区法院账户。! L  v4 L7 O3 f/ x
  亭湖区法院周洪江院长对记者说,办事处是向中院提出“异议”的,目前中院正在协调处理中。只要中院将五金厂余款打入亭湖法院账户,法院将依法在最短的时间内兑现给两申请人。5 @' ]8 {) c" Y
  记者从盐城中院了解到,经过相关处分程序,在支付了五金厂工人“三金”等后,五金厂尚有48万元在中院执行局账户上。办事处对这部分款项已有所让步,但两家公司并不同意让生效的法律文书打“折扣”。
% `. ?( F1 r( G3 z. |  陈旭堂说,办事处目前向法院提出将48万元一分为二,24万元归其所有,24万元给我们两家公司。两家公司债权本金合计30多万元,加上利息、诉讼费a>用等已近40万元,同意接受这24万元,等于让我们牺牲多少天的辛苦劳动啊?我们不明白,中院已经判决确认全部抵押房地产为五金厂所有,办事处还是不予承认;五金厂都明确要求支付我们的欠款,办事处还要横加干涉;办事处作为一级政府组织,为什么不能依法行政,接受法院的公正裁判和依法执行呢?
  h% [7 Y% t: `" L! ]9 H$ h  对此,本报将作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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