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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火锅店被烫伤 老板赖皮无处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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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mjd 发表于 2009-2-28 16: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年多前,11岁的女童燕燕随母亲杨女士到苏州“老饶”火锅餐饮公司用餐,被服务员的一锅汤水严重烫伤。不久,“老饶”火锅停业,老板下落不明。于是,为了燕燕的后续治疗费用,失业女工杨女士四处查寻“老饶”老板踪迹,可至今仍无音讯。
" {6 k/ m/ Y" x! k1 C  事情发生在2002年11月3日,杨女士回忆起那令人痛心的一幕就忍不住哽咽起来。那天晚上,杨女士的一个朋友请她全家去该市石路的“老饶”火锅店吃饭。席间,燕燕去上厕所,厕所在二楼餐厅东面通道的南侧,通道北侧是到三楼的楼梯。从厕所出来的通道口到餐厅之间有一扇屏风,餐厅南面是厨房间。当燕燕上好厕所,刚从通道口走出屏风,便与端着一锅热汤的服务员相撞,滚烫的汤水泼翻在燕燕颈部、左前胸和右上肢。燕燕当即被送往苏州消防医院抢救,在医院治疗共42天。后经苏州市中级法院法医学鉴定,燕燕烫伤情况为:左面部、颈部4%,其中颈部2%为深二度……左胸部5%二度,其中3%深二度……右臂2%浅二度;对被鉴定人容貌和颈部及器官功能有一定影响,构成八级伤残。; N% }9 b9 J! V6 I
  因治伤费用协商未果,燕燕将苏州“老饶”火锅餐饮公司告到苏州市金阊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应保障前来用餐顾客的人身安全,其在通往厕所的通道口设置的障碍物(屏风),影响了进出通道人员的视线,存在不安定因素,被告应对原告燕燕烫伤负主要责任。由于11岁的燕燕是限制民事行为的人,其家人疏于监护也有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老饶”公司承担90%责任,原告代理人承担10%责任。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老饶”公司按法院裁定给付了前期治疗的各项赔偿费用6万多元。
" D6 R1 c/ R6 C  燕燕出院后,烫伤逐渐好转,但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左侧颈部多了一条像蜈蚣一样的粗大的伤痕,左侧颈后部则是大片鲜红的、高低不平的伤疤。由于疤痕“挛缩”,燕燕的头不自觉地偏向一边。据上海第九人民医院和苏州第一人民医院整形外科的专家诊断,小孩的颈部活动受损,还需接受多次整容手术才能恢复部分功能和改善皮肤受损状况,其中一次需在小孩发育成熟后进行,且这些手术都必须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进行。! u2 l" f( P3 ^# T$ E" v6 {( z
  自出事以后,原来活泼好动的燕燕像变了个人似的,不爱说话,也不愿和小朋友交往。她母亲有一天带她去商场购物,不懂事理的营业员盯着她的颈部看,还不断地问这问那,让燕燕难堪地真想有个地洞钻进去。自那以后,燕燕出门就一直围着纱巾,甚至去浴室洗澡也要围着纱巾,到了夏天仍不愿拿下来。
- q' @; A, `$ z- |* U4 _. X# F  两年后,燕燕在苏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先后做了二次疤痕整容手术,用去医疗费6000余元。根据法律规定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老饶”公司虽然赔付了燕燕的前期治疗费用,但对燕燕后续治疗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此时的苏州“老饶”公司已关门停业,老板张经理不知下落。为了今后的治疗事宜,燕燕家人四处找寻张老板,都无音讯。( a7 E) g  n/ q& \6 b) w
  去年1月,燕燕只得把苏州“老饶”公司再次告上法庭。法院审理期间,被告苏州“老饶”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最后,法院缺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燕燕后续治疗期间的费用6000余元。但被告苏州“老饶”公司已停业,法定代理人张老板下落不明,法院判决直到今天仍无法兑现。在案件执行期间,金阊法院执行人员曾到上海张经理的老家寻找他的下落,可邻居说,张经理外出经商,已多年没回家了。张经理第一次诉讼时,曾给法官留下一个手机电话号码。法院执行人员一有机会就试打这个电话,有一次竟然给打通了,听口音接电话的就是张经理,执行人员顿时一阵欣喜。可张经理听说法院判令他赔付燕燕的后续治疗费用,马上把电话挂了。此后,这个电话号码再也没打通过。$ {/ H) S, b+ T9 \  Y7 E
  自燕燕向法院提起第二次诉讼,又有一年过去了。为了找寻张经理的踪迹,燕燕家人和法院执行人员不知打过多少电话,查询过多少资料,跑了多少路,可还是没有张经理的音讯。说起这些,杨女士对为她四处奔走的法院执行人员总要表示深深的谢意,觉得他们的工作也确实尽力了。
! D% R: `+ a( a' G* K& f& Q+ U( g2 |  从燕燕目前的伤情看,还需要做二次整容手术。这些费用对失业多年的燕燕母亲来说,确实是个不小的负担。如今,每每亲朋好友向她问起女儿治伤的事,杨女士都忍不住要流泪。她不知从心里呼唤过多少次——“老饶”老板,你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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