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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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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WmKctw 发表于 2009-3-1 11: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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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

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1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法律对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专章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保险法解读·
新修订的保险法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王飞、陈菲)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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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
主要股东要求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毛晓梅、陈菲)2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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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将被限制商业性广告
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陈菲、王飞)2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保险法,针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规定了一系列包括限制商业性广告在内的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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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王飞、毛晓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订后的保险法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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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王飞、陈菲)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不够完善,对某些违法行为缺乏处罚的规定,致使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制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订后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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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保险法取消“境内优先分保”规定
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毛晓梅、陈菲)2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保险法,对我国再保险政策规定作出调整:取消现行保险法中关于“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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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会·

保险法增加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规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称,修改后的保险法,根据保险行业的特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增加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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