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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护士”天价赔偿案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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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兄 发表于 2009-3-1 11: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因使用小护士化妆品而造成皮肤过敏的侵权之诉,经过了三次迥然不同的判决——由生产商负全责,赔偿4千多元,终审变为由销售商负全责,赔偿146万多元。# V1 P) L3 f5 i
??? 此案可以描绘出一条清楚的线路:一审不痛不痒的赔偿金额导致受损害的消费者不满,从而引发重审;重审判决生产商承担上百万元的赔偿金额,满足了消费者的愿望却导致生产者的恐慌,从而引发二审;二审又将巨额的赔偿责任完全转嫁到销售商身上,使恐慌的生产者得以解脱,却又惊醒了本无心参与此案的销售商,目前又引发复议。法律,似乎成了来回摇摆的风向标。FONT>. ?2 Y# F/ c.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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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日昌连锁超市(下简称日昌超市)仅有的一个账户上仅有的17万元钱,在2004年11月30日被河北省廊坊市法院一次性划走。除此之外,按照法院判决,日昌超市尚欠近130万元的赔偿款。9 a: }+ j2 E% }/ J7 e6 k9 h
??? 这笔巨额债务的根源在于,日昌超市中所销售的“小护士”化妆品——一瓶化妆品让使用者出现色素沉着,而日昌连锁超市作为销售方,被终审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1464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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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u; e  K/ P; [  “小护士”引起色斑
: U& o. m9 I4 R9 E2 j" R/ P7 |??? 引发争端的买卖行为发生在2000年5月11日。当时,家住河北省迁安市的王会芹来到了日昌超市迁安分店,为11岁的女儿陈颖选购了一瓶由深圳丽斯达公司生产的小护士高效防晒露。谁知,陈颖用后3天,面部、胳膊就出现了红肿、胀氧,发展到后来,继续使用一周后,面部红斑加深,出现褐色米粒斑点,日晒后更痒,开始脱皮屑。之后,出现了色素沉着。
- u. j  i1 ]* }" w  h6 h/ e2 {??? 发现问题后,王会芹立即找到了她购买小护士高效防晒露的日昌超市迁安分店。6月12日陈颖到天津市长征医院做了检查,通过做斑贴试验,小护士防晒露和异丁子香酚均呈阳性,6月15日该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结论为化妆品皮炎(小护士防晒露引起)。
1 S0 Z' h# S7 o. d6 `+ i??? 迁安分店的货是由总店日昌超市配发的,而日昌超市自称,小护士高效防晒露是从路北日化进的。路北日化的全称是唐山市路北区化妆品百货批发站,它是小护士化妆品的生产厂家——丽斯达日化(深圳)有限公司(下简称丽斯达公司)在唐山地区的代理商。2 g7 x" c2 r0 t0 Q
??? 7月10日,丽斯达公司派出代表耿延良,在日昌超市经理杜兴义的办公室里,和陈颖一家协商解决方案。7月20日,据日昌超市提供的“消费者投诉协商记录”显示,丽斯达公司、日昌超市和陈颖家人三方经协商,决定让陈颖去空军总医院鉴定,鉴定费用由丽斯达公司负责。???
3 v: f2 b8 T9 W$ b9 t??? 7月31日,空军总医院门做出了化妆品斑贴试验结果,为阳性,诊断为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色素沉着。* h: n4 Z0 z* B  {
??? 日昌超市总经理杜兴义向记者描述当时协商的情景:“最后小护士同意给陈颖8万元了结此事。但是陈颖的父亲陈荣田不同意,认为钱太少不够负担陈颖看病的花销。”) q. g1 K4 @8 ]/ f( }6 P
??? 陈荣田提供的医院治疗费用约需140多万元。7 L3 J  m  p2 H. H4 R
??? 如此高昂的治疗费用,指的是以激光治疗的方式治愈陈颖脸上的色素沉着。2000年9月14日,北京空军总医院激光医疗中心对陈颖做出了关于患儿陈颖面部色沉的治疗方案及费用预算。方案为:建议行PLDL-1脉冲染料激光治疗。治疗约需8次,每次约8590个光斑,每个光斑收费20元,每隔3个月治疗一次,约需人民币1374400元;治疗期间需内服及外用药物配合治疗费用约需30000元,共计治疗费用约1404400元。* t& {+ j$ I+ e# _
??? 协商不成后,陈荣田作为陈颖的代理人,向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被告有两方,分别是小护士化妆品的销售商日昌超市和生产商丽斯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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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 ~+ {2 p7 |/ j5 J  责任两边倒
  X7 |3 g; \2 P7 b/ ~8 A# `??? 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历经三次审判——迁安市人民法院一审,迁安市人民法院再审,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
: u) W! E# h! b( A$ V??? 三次判决在责任认定方面呈现两边倒——一审与再审,法院均认定侵权责任完全由生产商承担,而二审终审则完全否定了生产商的责任,判决全部由销售商承担。. M3 Z0 M7 F5 [7 ~# t, ~
??? 2001年10月16日,迁安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由生产商赔偿4546.80元。当初协商时,小护士提出以8万元了结此纠纷,陈荣田一家都没有同意,4千多元的赔偿判决,更让陈荣田一家感到心理失衡,无法接受。一审判决后,他们开始四处告状。' r% N+ W! o# A* L  e& i
??? “这样的判决原告怎么能服呢?4千多元连鉴定的路费都不够!何况还要请两个法律工作者,他们的经济负担多重呀!”日昌超市经理杜兴义也认为这样的判决不能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之后有一次陈荣田找到我说,案子有希望了,河北省人大、省高院下文了,督办这个案子,重审。”
. t& o2 @" N' _- ^* Z: {??? 一审以及再审时的杜兴义,和陈荣田一家并无矛盾,两家还经常就案件的进展情况通通气。$ G3 w6 E$ _' D) b" K
??? 当初听说自己的超市也成了被告,杜兴义就打电话去问陈荣田,为什么把日昌超市也带进去了?“当时陈荣田告诉我只是走程序,让我们公司帮忙提供一些证据。”杜兴义告诉记者,“后来迁安法院来调查的人也跟我说没事,只是提供证据。我就把心放了下来,我想当事人确实挺冤的,陪着打官司就陪着打吧。”  m1 a  [! j' P& R
??? 再审由迁安市人民法院重新组成了合议庭,
( N3 i" s& x) g# t  ]# Q9 b% B??? “在重审时迁安法院是很认真的。那时我们认为自己没什么责任,所以也基本没有怎么参与。重审时责任认定是十分清楚的,主要是在于赔偿金额的高低。”* _1 l2 e! I! w
??? 杜兴义没想到,原以为自己在这个官司中只是一个配角,却在终审判决中成了责任的唯一承担者。) s8 J1 _5 _+ _7 x" S9 ~% ]
??? 经过了几次例行的开庭后,迁安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丽斯达公司应对其产品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陈颖经济损失4546.80元。被告日昌超市不承担赔偿责任。
! K" W' M( ]' c4 A& n1 L# G# B??? 重审后,迁安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日做出了重审判决,责任仍由被告丽斯达公司承担,赔偿金额上涨至146万余元,日昌超市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D. P' q- |, e! e??? 丽斯达公司在接到判决书后不服重审判决,上诉到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9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146万余元的赔偿款与丽斯达公司完全脱离了关系。: ~6 K1 ?! v9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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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行赔偿之后
/ q' z3 G3 J8 n5 B& ]- P/ [! W??? 由医院做出的陈颖系因使用小护士化妆品而导致皮肤过敏的结论,被法庭认可。争议在于,造成损害的这瓶小护士高效防晒露,究竟是不是小护士的正宗产品。" }  J" J9 q. E6 Z9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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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v( g+ n0 U0 n, p??? 从进货单据来看,日昌超市确实曾在路北日化进过49瓶小护士高效防晒露的货。问题出在1999年11月,当时日昌超市将23瓶小护士高效防晒露退给了路北日化,双方结清了账目,而王会芹购买防晒露的时间是在2000年5月11日。
- T- ^( P5 R$ F7 Q' Z$ H??? 对此,日昌超市的解释是,当时虽然和路北日化结了款项,但货并没有退清,其中5瓶小护士高效防晒露配货到了迁安分店,“产品是丽斯达公司的产品,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了证明货物来源正当,日昌超市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商品卡片1册,商品库存报表6册,唐山电视购物库存日报表17册,证据明细1份,证据说明1份,内容为该超市从路北日化进货及配货的情况,2000年4月14日至19日,超市剩余10瓶小护士高效防晒露,乐亭分店配5瓶,迁安分店配5瓶。3 q; t3 M# j# q* M
??? 负责一审及再审的迁安市人民法院均在判决中明确致害小护士化妆品是由丽斯达公司生产的,故判决完全由丽斯达公司承担责任。
8 k" @% x/ i. Q, F??? 而小护士的生产商丽斯达公司辩称,该公司的产品是合格产品,2000年6月5日接到原告投诉后,即派唐山市场负责人王春艳处理,但原告使用的产品既无生产批号,又无限期使用说明,无法确定是该公司产品。同时,丽斯达公司提供了一份唐山市路南区新华道集贸市场张少芝的发票,内容为那里销售的小护士高效防晒露价格为每瓶20元,意指唐山市场有小护士的假货销售。然而这份证据并不能证明日昌超市卖的小护士产品就是假货,一审法院认为此证据与此案没有关联性,不具有证据效力,认定“被告丽斯达公司所辩原告使用的产品不代表该公司产品,因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G7 ?& J$ D+ R! W$ s7 x0 e
??? 小护士化妆品的唐山代理商路北日化在一审时曾出具证明:路北日化1999年至2000年未进过也未销售过批号为“05031809 2002-3”的小护士高效防晒露,意为日昌超市销售的小护士高效防晒露的批号与其从厂家的进货记录不符,日昌超市的产品进货来源不明。这一证明一审未予认可,但是二审却对此证予以采信。8 }, a& `  r. R. N/ r+ |
??? 在此证据的基础上,二审法院又以日昌超市1999年从路北日化进货,但路北日化的销售单上没有载明编号为由,认定“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致害产品是丽斯达公司所生产、销售,故丽斯达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日昌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对陈颖遭受损害后产生的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陈颖各项损失1464990元。
0 ~7 n; b/ t$ O  J4 a' s" [1 j  |??? “终审判决时唐山法院将重审时的证据完全推翻,采信的主要证据是路北日化提供的证明,这个证据是怎么得出的,没有任何解释。路北日化是小护士在唐山的代理商,它和小护士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商业关系,由路北日化出示的证据未经任何证实就被采信,实在出乎常理。”二审后,责任承担者、日昌超市经理杜兴义对判决难以接受。
+ P. w' |' J% ?) I0 P??? “唐山法院认定日昌公司的进货单由于没有编号,所以不能证明是从路北日化进的货。而陈颖从日昌超市买小护士化妆品的小票上也没写编号,为什么就被认定是日昌超市销售的呢?”杜兴义对记者说,“实际上究竟是不是小护士的产品一鉴定即可,为什么法院这样舍近求远地从进货渠道找证据,而绝口不提鉴定一事,实在让人想不明白。”
4 X9 J) K8 A# K0 M- [! j" t: N# o7 J??? 陈颖一家因为如愿以偿地得到了巨额赔偿的判决,对杜兴义的疑惑也不再感兴趣了,面对记者的采访,他们不愿再对此案过多表态,“谁赔钱我不管,重要的是给孩子治病,她才是最大的受害者。”陈颖的父亲陈荣田说。帮助陈颖一家打官司的法律工作者闫长江同样对记者表示不愿过多谈论此案,但谈到日昌超市的巨额赔偿责任,闫长江说:“日昌落到今天的结果,原因是在此案审理中太不重视。”0 t: i8 g( L3 A3 P
??? 没想到自己会在诉讼中转为主角、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日昌超市经理杜兴义陷入了困境,超市因此而关了门,改为经营其他项目。杜兴义接连写了几份申诉书,给唐山市人大、政法委、市委市政府,说自己冤枉。
7 i5 v, R6 l' G0 |- m: U??? “您要是认为这份判决可以拿出来在太阳下晒一晒的话,我就去告状。”杜兴义告诉记者,在他的反复申诉下,唐山中院同意重新立案,办复议,于是他写了材料交到唐山中院告申厅,进入复议程序。杜兴义说:“之后便进入了等待,中间开了一次庭,没有什么实质进展。”6 ]) M; ~" _- C  B( T
??? 一直到2004年11月2日,杜兴义接到通知,此案转到廊坊法院执行。11月30日廊坊法院将封了账的17万元划走。截至记者发稿,日昌超市还没有收到唐山中院的复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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