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继青是河南省睢县的一个信访干部,已过古稀之年。14年前和镇里原派出所副所长张冠军的一次争执彻底改变了他的生活。他要告张冠军,从1990年7月25日开始,老孟的事几乎天天就是上访告状打官司,县、市、省城到京城,他不知跑了多少回。让他怎么也没想到的是,这场官司却从他57岁一直打到7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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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
M8 A3 b5 y; |1 k) P 1990年6月9日,孟继青之子孟保林,因自家田里的一棵桐树被村支书刮了树皮,就与村支书打了架。睢县公安局因此事决定对孟保林行政拘留15天。
4 a1 F! j- n) ]4 I' w 3天后,长岗镇派出所一合同民警在将孟保林送往拘留所途中,恰遇家人与村支书吵架,孟保林就下车参与争吵。孟继青正好也经过那里,便和民警找镇领导给儿子申诉。镇领导劝孟继青做做儿子的工作,之后民警回到了派出所,孟继青也回家了。
$ k {8 |) X9 j 第二天一早,孟继青父子俩乘车30里来到县城公安局拘留所,但是因手续不全,拘留所拒收。孟继青回到镇里向镇领导做了汇报。镇领导没说啥,这事暂时就放下了。
4 c8 \+ }: O! R- t4 }- i2 D0 C% H 就这样过去了一个半月,1990年7月25日上午,孟继青来到镇政府上班,长岗镇主持工作的派出所副所长张冠军突然找到他。两人见面后,张冠军要求孟继青主动送儿子去拘留所,孟继青没有答应,两人因此发生了争执。张冠军回到派出所开出一张传唤证,让治安队员送给孟继青,孟继青不接,传唤证掉在了地上,这下惹恼了张冠军,他从屋里拿出手铐带着两个治安队员过去了。
Y* M. L v. `2 c 经过一番踢打之后,孟继青被铐在派出所院内一个大水泥墩上端的铁环上。铐上之后,孟继青继续挣扎,此时他的左手已经挣脱出来,右手还铐在水泥墩子上。于是张冠军就回到派出所屋里拿出一条绳子,将孟继青的两腿踝关节处分别捆住,绳子两头拴在两棵树上拉起来,孟继青就这样双腿叉开,头朝上脚朝下地倒吊起来。- {) D8 z( n2 [
数分钟后,孟继青已昏过去,脸色煞白,沾满了泥土和汗水。长岗镇领导闻讯赶到,连忙让张冠军打开手铐,几个人将孟继青抬到派出所的屋子里,镇里的大夫也赶来给他打了强心针。0 a1 ?) q, ^ J. d1 |% v2 K% O
孟继青在县医院住了32天,他的四肢均受到损伤,后经司法部司法鉴定a>科学研究所鉴定:“孟继青右腕及右小腿遭外力压迫(如分别遭手铐铐后躯体悬空牵拉及绳索捆绑等),致右桡神经浅支及右胫后神经轻度损伤,该伤情已构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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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5 k" I7 s8 I. p5 ~ 权法较量
" G- F w7 c8 D* f 张冠军的行为激起了众怒,1990年8月,8名县人大代表及数十名群众的联名抗议书,送到睢县人民检察院,要求严肃查办张冠军摧残孟继青一案。睢县人民检察院于1991年3月20日以非法拘禁罪对张冠军立案侦查,当年的法纪科长张金忠负责调查此案。
* r: a( g& ?( w R+ b i5 N 张金忠介绍说:“当时听到这个事以后,就感觉这个事情严重,向省检察院商丘分院汇报之后,认为还是构成犯罪的,起码说性质还是很恶劣的。”6 k0 V" v# E& I' }
但是睢县县委主要领导在得知检察机关查办张冠军案件后,公开表示:张冠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县委领导表明立场之后,睢县公安局在明知非法拘禁罪归检察院管辖的情况下,也去调查取证。孔祥参时任睢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 E/ S% u3 Z1 [' E 孔祥参介绍说:“这个案件很复杂,当时县检察院意见是批准逮捕,公安局那边盯得相当厉害。检察院这边认为构成犯罪,公安局那边认为构不成犯罪。检察院搞调查材料,公安局也搞材料。”
- L2 Z6 p7 q1 O, x0 D/ C 1992年初,睢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向省人民检察院汇报,省院和商丘分院在半年内4次通知睢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张冠军,但由于睢县个别主要领导的干预,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最终没能落实。迫不得已孟继青四处上访,截止到第一次开庭时,老孟上访告状的车票单据6026张,价值二万元。3 E" C5 g0 r3 o* n7 s+ }
1993年7月12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对商丘分院作出批复,批复认为:张冠军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应直接提起公诉。半年后,也就是1994年1月24日,睢县法院才开庭。1 a4 R0 A" ?/ x9 w. s
这次开庭,睢县公安机关组织了全体民警旁听。法院没有设置刑事被告人席位,张冠军坐在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继青的对面。在庭上,张冠军辩解说,老孟当时情绪很激动,把老孟拴上,以免头碰到石头碰死了,是保护措施。0 y" C8 {" T5 U8 U8 r& W
孟继青介绍说:“我说庭长,大学上哪有这样保护的,你给我说说这个事,保护我,将绳子拉起来,这就能保护了吗?”. M9 c8 G$ \. C* ~2 g# ~( ]
在这场混乱的庭审中又出现了这样一个场面: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公安卷宗,公安局整理的材料被当作证据材料使用。
: k. a7 b7 H$ q) \( ?- v* B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但所有到场的人已经猜到了判决结果。1994年1月29日,睢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冠军无罪,赔偿被害人孟继青医疗费和其他费用531.62元。
* N6 C+ I6 C X- Y$ D 1994年春节前夕,这纸判决书给老孟一贫如洗的家庭雪上加霜。1994年2月3日,是那一年的阴历小年,孟继青拄着拐杖在老伴地搀扶下,来到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很快,省检察院通知睢县人民检察院就此案提起抗诉。, G; y2 P1 n3 o% O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继青提出上诉,睢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商丘地区中级法院于1994年3月29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那是一段伤心的日子。
' ` a# v8 x# a0 Y% d0 \, X 老孟在继续期待着,时间在他的期待中又过了一年。1995年4月28日,睢县法院再审判决,仍然宣告张冠军无罪,而且与上次不同的是,对老孟的民事赔偿请求没有给予支持。宣判后,睢县检察院再次抗诉,老孟再次上诉,但双双被驳回。告了5年的状,依然没有讨回他想要的说法。( |9 z& o6 |' m |' q m0 y8 J
在那段晦暗的日子里,老孟还是遇到了一位秉公执法的人,段祥臣,时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商丘分院法纪科科长,在1996年退休前他主办过这个案子。! p7 r4 p+ x8 R2 ?( j1 `. x
段祥臣介绍说:“太惨了,提起这个案子我很激动,当时的现场虽然没有看到,但是通过取证知道,手段是相当相当残忍的,把人绑在树和树之间,搞五马分尸……。”
8 l+ X, e$ c- @# J7 a0 J 记者:“当时这个案子方方面面给过你压力吗?”
) }4 y; o" ?4 T- c+ Z 段祥臣:“有压力。这个压力主要是公安的保护主义。”
9 m( D& m! P5 l9 e6 a6 S8 w8 [ 1995年10月2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商丘分院提请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省检察院抗诉有理,1997年径行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张冠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赔偿孟继青经济损失15416.80元。7年之后,老孟终于讨到了一个说法。
s$ o5 n' U5 ]- u9 g+ Y 孟广禄介绍说:“当时我父亲拄个棍,颤颤巍巍地到我家里,一进门就喊我小名,全儿,你爸的官司打赢了。我说好好好,我也很激动。我说别走了,在我这儿吃顿饭。当时喝酒的时候,我父亲眼泪汪汪的,又激动又兴奋,很高兴。”6 E# X+ t S3 t
但是这个判决并没让老孟高兴多久,1998年6月20日,张冠军以原判事实不清,未开庭审理,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申诉。2001年1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未开庭为由裁定:撤销终审判决,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L3 C& X- U! E) f* A7 y! n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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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有结果! K: E( O" z: U/ ]' N3 n
2003年12月23日,张冠军案件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省检察院3位检察员蒋汉生、王道云、孙小文出庭支持公诉。# Y: v' l& c+ ?! b# k/ G8 Z( |
蒋汉生介绍说:“张冠军传唤是否合法,孟继青是不是属于被传唤对象,这个问题是辩论的焦点。张冠军和他的辩护人认为他是依法进行传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传唤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适用的程序,口头传唤是对当场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适用的程序,而孟继青既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张冠军又没有当场发现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采取传唤,口头传唤,以致后来的一两次传唤不到,强制传唤,都没有大学依据和事实依据,属于非法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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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还在法庭特别指出,有人做假证,陷害孟继青,经技术部门笔记鉴定,3份证实孟继青阻碍执行公务的亲笔证词系一人所写,在证据面前,张冠军不得不承认这3份证词都是当年的合同民警孟广恩所写。' h6 v8 O/ F7 y0 b3 N4 L, q8 |" H
“而这个事实在前面庭审中,张冠军都是隐瞒的,”记者采访了律师a>汤路明,“孟广恩、张冠军合伙隐瞒法院,直接欺骗法院长达十年之久,而且影响到法院对事实的认定,这种行为我认为给孟继青造成了严重伤害的后果,实际上已经构成了犯罪。”& i1 {8 B8 y" p+ b
2004年6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终审判决:张冠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冠军赔偿孟继青经济损失15416.80元。2 B) S4 u& g7 ]' V
孟继青说:“不容易啊确实不容易,民告官是鸡蛋碰石头,那真是不容易,我这是从死里过来的。我听到这个信我得多活30年,心气高得很。”
4 _3 P' q. o) f& w9 ~7 ~7 c 一个做信访工作的最终却被迫去上访,一个本应很快就结的案子,却让一个老人奔波了14年。14年中,检察院抗诉3次,法院来来回回裁判了7次,权力与法也较量了7次,最终大学给了老孟一个说法。: N: c# D9 Z3 Q9 y% P! K, f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他认为此案被害人的做法至少有两个方面值得肯定,“第一他最起码从内心争取到了一个权利,大学告诉我,你侵犯了我的权利,我是一个受共和国法律保护的公民,我要维护一个做公民的最基本的尊严,这一点精神上的抚慰,从某种程度上说要比几十万元的现金赔偿更有价值;第二他最起码惩罚了一个我们执法队伍当中的害群之马,否定了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他告诫了更多的执法者在以后的执法中,要更多去关注这些有疾苦的百姓、有冤屈的公民,去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我认为从这个角度讲,这场诉讼对国家、对公民、对社会,应该是非常有价值的。”
& N- X% J' t- D$ k Q7 D8 r 离开长岗镇之前,记者来到当年的镇政府,14年过去了,那件事留给当地村民的阴影依然存在。而此时的张冠军正在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正常工作,他竟然还经营着自己的公司。
% {8 j4 s/ }9 M" g) D9 I* t “犯罪的人仍然在执法,无法取信于民。”刘德法教授对这种做法表示费解,“犯罪的人仍然在执法,无法保证法律的公正执行;犯罪的人仍然在执法,严重地玷污了公安机关的形象。目前这种做法,我认为必须进行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