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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3日,南京市建邺区法院第八法庭。该院副庭长、孙国荣法官对一起离婚案件进行宣判。长达五页纸的判决书,孙法官以极其凝重的语态读了足足有十分钟,当最后宣判准予原告李萍与被告黄炳安(化名)离婚时,现年41岁的原告李萍控制不住自己的感情,痛哭失声,而被告黄炳安则当庭拒绝签收判决书,拂手而去。
7 @2 g# V# x) Z% [6 s 脑瘫儿子 让婚姻航程触礁
: T7 j4 f6 ^. o/ e' w9 X 1986年,22岁的李萍经人介绍,认识了某食品厂比她小一岁的黄炳安,1988年他们结合了。1991年李萍产下一子小明(化名)。半年后,他们发现小明与同龄孩子的异常,既不会说话,脑袋也始终耷拉着,完全没有思维能力,这时他们才猛然想起该去医院检查,经诊断,他们的儿子小明确诊为脑瘫,系产时窒息造成。拿到诊断书的瞬间,他们欲哭无泪。' o+ k2 n0 A& p$ {) z& ^# m
屋漏偏逢连阴雨,1993年,夫妻双双下岗、失业,黄炳安下岗每月拿250元,李萍因是合同制工人,买断工龄后,没有一分钱的收入。面对一个完全没有意识,不会说话、不能走路,却无时无刻都需要专人照料的脑瘫儿子,他们心如刀绞。
- s0 D" k7 u9 s2 X 生活如一艘小船。如果说,夫妻两人能风雨同舟,相互扶持,共同支撑着绕过险滩和暗礁,他们也许会重新扬起风帆,鼓起生活下去的勇气。
: C( p1 N+ Z# X* X+ V N 失业后,李萍决定自谋生路,从小生意做起,在自家附近租了间门面,开了一家小烟酒店,勉强贴补一下家用。而黄炳安习惯了国有企业上班拿工资的安逸日子,对做小生意又不屑一顾。此时,残障儿子的拖累,经济的窘迫,在生活琐事中蓄积已久的矛盾和怨气如山洪一样暴发了!一次,李萍因错收了一张假钞,下班回到家就受到责骂,罚她不准吃晚饭,并将她端在手中正准备喝水的茶杯摔掉。他怒斥她没有收入,白白养活她,自己不肯在家带儿子,反让他在家当男“保姆”,被困住手脚。李萍认为,她身体多病,为了苦撑这个家庭,平时在外辛苦一天,回到家后,黄炳安非但没有一句安慰话,却为一点小事纠缠不清,她虽然知道并理解他内心的苦楚,可自己内心同样的痛苦却得不到宽慰。她哀叹命运不济,下决心不再坚守这个清贫而累赘的家庭,她思忖着逃脱婚姻……; S" Z; T; J7 U8 B! i* z2 @, _4 H
“净身出户” 离婚又复婚
; B8 U2 u+ L; h1 ?0 a& c9 c/ Q 1994年因城市改造,烟酒店也随同他们的私房一起拆迁,随后他们分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拆迁安置房。是年,李萍先后三次向建邺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终皆因黄炳安拒不同意离婚,李萍无奈申请撤诉。
; n( g1 @. G1 l& N5 w( G( I) z 1997年底,李萍鼓足勇气,再次起诉离婚,这一次双方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在脑瘫的儿子抚养问题上,黄炳安认为儿子一直是他带大的,应继续由他抚养。按照法律规定,李萍必须给付儿子日后的抚养费和医疗费用,因李萍没有工作和任何的生活来源,自然无法满足黄炳安的这种合法的要求。最终,经法院调解,李萍以放弃中套房产及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折抵”抚养权的放弃,以“净身出户”换得离婚自由。2 ~1 ^/ `! e0 }
由于离婚时确定了李萍每月支付脑瘫儿子300元抚育费,为了能按月给付日后的抚养费,也为了养活自己,李萍决定自立自强。她又租了间门面做起了个体窗帘裁剪生意。可这桩小本生意并不是很好做,仅够维持自己的温饱,却无力给付每月的抚养费。于是,黄炳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人员的主持下,考虑到李萍的现状,由李萍的姨妈和弟弟替李萍担保,如果一旦李萍不能及时给付,由担保人先行垫付。
! H* g, W% _" f$ W( W9 U# S 可亲戚毕竟是亲戚,救急不救穷。几个月后,他们也实在无力将自己的钱白白拱手“救济”给李萍当抚养费了。念及可怜的儿子,加之需要一个帮手,李萍只好同意将这父子俩接到裁缝店共同生活。2001年10月,他们接受亲戚朋友的劝说,复了婚。% B: y* C* U. T3 K$ [# E/ [
离婚不成 放火入狱! T; y* x/ }" v' s# d$ Z4 m, v
复婚后回到家中居住的李萍,又因照顾残疾儿子及生活琐事再起冲突,2001年12月,李萍索性离家出走。
; q+ J. E" \, u: M; i 2002年10月,即将到了他们复婚后的一周年,此时李萍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鉴于李萍复婚后不久又产生矛盾离家出走,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已破裂,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儿子仍由黄炳安抚养,而房产因李萍在1997年的离婚中已放弃,故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随后,黄炳安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不准予李萍离婚,藉此希望她回心转意,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给予重病的孩子享受母亲的温暖。她们认为:李萍数次诉请离婚又复婚,目的皆以离婚、复婚为手段来逃避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离家出走并不是解决矛盾的办法。她的残疾孩子无独立生活能力,需要专人24小时看护,又随时要花费大量的医药费,李萍以离婚为手段来逃避做母亲的义务,把所有家庭重担扔给了黄炳安。黄炳安每月只能领取250元的生活费,已无力负担家庭生活重担,除政府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帮助外,只有李萍回归家庭,夫妻共同努力,团结一心,相互理解,相互关怀,才能共渡难关,挽救一个破败不堪的特殊家庭。- g& |/ Z" u* @. A+ Z. K7 i
然而,判决不准离婚后,李萍并未回家,继续漂泊在外打零工。2003年9月,李萍又一次向建邺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次黄炳安吸取了教训,拒不同意离婚,理由是李萍无意或无力履行抚育义务,患儿的生存权无法得到保障。此次,主审法官也是一位孩子的母亲,最终她也是站在道德的立场,以“李萍以追求自己婚姻自由,放弃对儿子的责任”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于是,李萍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提出上诉。
$ ~% x. }# d1 T( T! O0 e; ?6 ^ 2004年3月24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不准离婚的判决。上午11时许,李萍从南京市中院取回二审判决书。骑车走在路上,她万念俱灰,想想数次诉讼,总也冲不出婚姻的“樊笼”,残存的最后一线希望破灭了,她无力抗争。2 k# r) A! `% ?
哀莫大于心死。路经汉中门加油站,冲动之下她买了一桶汽油。回到家,她把所有棉被都铺到床上,浇上汽油,手举打火机准备跟黄炳安作最后一次谈判……正在这时,后脚赶回家的黄炳安,见状强行夺下打火机,将她推出门外,随后报了警,李萍被110带走。2004年4月7日李萍被逮捕,7月20日被法院以放火罪(未遂)判刑10个月。
w( K. F; T+ f4 q3 u3 i 痴心不改 终准离婚
: _2 d% ?; m. U) d 2005年2月,李萍在出狱后的次日即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她坦陈,她放火时除了绝望外,还有一种很复杂的想法,就是想通过放火引起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尽管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她痴心不改,一定要解除这桩不幸婚姻。/ W% @* f: y8 B2 ^' v. Q' N0 }3 \
此次庭审中,黄炳安也承认夫妻感情确实“极度淡漠,充满怨恨”,他之所以不同意离婚,还是因为从维护脑瘫儿子的合法权益来考虑。他谴责道:“她一心只想逃避对残疾儿子的抚养义务,去追求自己所谓的婚姻自由,而残疾儿子的生活保障谁来承担?要想离婚,她必须妥善安排好残障儿子的抚育费问题。”因为自1997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后,李萍就无法按照调解协议给付抚养费,担保人也不尽担保义务。如今,反复多次的离婚诉讼中,更无法让他相信李萍的给付能力,除非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人重新提供担保,否则他誓死不同意离婚。7 e5 M: H. Z; ~( w9 j% f% u
李萍称,她不是不想抚养儿子,而是她没有住处,也没有固定工作,力不从心。儿子如若真的判归她抚养,她要求黄炳安给她一间房子。黄炳安当即拒绝,他说房子是他婚前财产。
' D5 O/ M& H; P) V6 w7 j% L# s 在给付小孩的抚养费问题上,双方争执不下。李萍称,她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如今找工作很难,朋友好不容易替她找了家超市上班,可因为受过刑事处分,政审过不了关而不被录用。原先她还可以去家政公司做保洁员,每月能拿400元,现在因疾病加重无钱医治,身体已干不了体力活了。在此情况下,她仍然愿意给付抚育费300元。至于找人担保问题,目前她的亲友中已无人可替她担保,只有她母亲还可以担保。黄炳安拒不同意,认为其母只有几百元的退休工资,且退休后在苏北定居,根本无法兑现担保。黄炳安反驳,自己也愿支付300元,儿子改由李萍在外租房抚养,租房费用他另承担100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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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炳安觉得,既然父母生了子女,就要尽全力抚养他。从道义上来讲,不能因为残障儿是个包袱,而随意遗弃,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他说:“儿子现在已经14岁了,长成了175的大小伙子了,由于长期卧床的原因,体重达150多斤,可简单的生活自理能力都没有,吃喝拉撒全依赖我,照料他已异常吃力。十几年来,为了照料儿子,一直无法出去找工作,生活很困难,享受低保。”谈到抚育费,他一脸的悲呛与愤懑,“这个女人离家出走多年,她一心就是要抛弃儿子却不尽抚养义务,良心何在?十几年来,她既没有在生活上照料他的亲生骨肉,更没有给过一分钱,儿子每月的医药费大约需150元,政府给予211元残疾补助金远远不够生活开销。”他说他不同意离婚,就是要惩罚她遗弃儿子的行为,其实判她遗弃罪都够了。
2 X5 J1 q) b4 M2 R# w% Z7 ` 此案经过法庭多次调解,调查了双方真实的经济状况后,最终,法院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作出了准予李萍离婚的判决,小明随黄炳安生活,李萍每月给付小明抚育费300元,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双方各半负担。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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