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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死亡即火化 证据湮灭咽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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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qAySekl 发表于 2009-3-2 13: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妻子在分娩孩子后不幸死亡,丈夫当即将尸体拉走火化埋葬,事后再找医院讨说法。殊不料因造成证据灭失,这名男子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了代价。今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依法驳回死者丈夫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 1 R* h0 f$ g9 y5 S; H
  2004年7月21日夜里11时许,37岁的农村妇女魏花月在丈夫彭毅然等家人的陪伴下,入住医院待产。次日凌晨1时许,魏花月产出一男婴,十余分钟后不幸死亡。得知妻子死亡后,处于悲痛之中的彭毅然也未多加思索,随即将妻子的遗体送往殡仪馆进行火化,然后匆匆埋葬。事后,彭毅然以医院不尽职责以致造成医疗事故为由向医院索赔5万元。医院则以魏花月分娩时年龄已大、未定期保健从而在分娩过程中出现羊水栓塞并发症导致死亡,而非医疗行为有过错等理由予以抗辩。
2 ]4 e+ q% |- d  D6 R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应适用举证倒置原则由医院举证。但是,彭毅然在其妻死亡时并未提出异议,随即又火化埋葬,造成了证据灭失,使得医院举证不能,无法证明医疗行为与魏花月分娩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因此既然彭毅然的行为使得证据证据灭失,彭毅然无证据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故其应承担对自己不利(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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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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