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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毒贩别墅,一次赤裸裸的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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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S999 发表于 2009-3-2 13:3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FONT>SPAN>6月25日,贵州盘县政府及当地的公、检、法等部门联合召开了“公开逮捕、公开审判毒贩子”的大会。就在这个大会上,贩毒犯罪嫌疑人余荣达及其团伙成员都被依法逮捕。在“公捕、公判”大会结束的时候,县长刘剑宣布对贩毒分子余荣达用毒资所建房屋现场公开炸毁。随着倒计时结束,一声巨响震惊山野,别墅瞬间化为废墟。
9 D) v2 l. V; _4 n' P" p  FONT>SPAN>读完以上报道,笔者惊异之余更是哭笑不得,在笔者看来,炸毁“毒贩”的别墅来营造禁毒日的氛围,其实就是一幕由“法盲”县领导导演的闹剧。
( A' |# M  [7 W; s" A铁腕治毒、严惩毒贩乃法律应有之义,但在法治社会,查禁毒品、惩处毒贩都应当以法律为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和法定的程序下进行。否则,就是一种政府违法行为。然而,盘县政府部门的做法令人目瞪口呆,该县级的领导干部竟然无知到如此地步,让人大失所望。
2 V5 t! A' d3 }# A( ~- G& R  FONT>SPAN>其一,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毒贩”余荣达在法律上仍是一个无罪之人,其权益仍受到法律的保护。据了解,“余荣达贩毒案”尚处于侦查阶段,是否犯罪尚有疑问,即便他贩卖毒品的罪名是“铁板钉钉”的事实,在法院正式宣判之前,任何人、任何机关非经法定程序都不得随意处分其财产。既然余荣达在法律上尚是“无罪”之人,何来执行财产刑之说?
$ |9 u0 L+ Y: o9 ~" ~7 z  FONT>SPAN>其二,“国内首次以爆破的形式执行财产刑”更是一种“法盲”的说法。依照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财产刑包括两种:罚金和没收财产。  c/ @4 O- t* V
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a>,笔者都未能找到“以爆破的形式执行财产刑”的规定。由此可见,盘县政府某些领导干部“爆破执行财产刑”的做法是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大“创新”。但是,这种“创新”是以牺牲“法治”为代价的,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践踏,其结果只会有害于我们当前的法治建设。2 ]# P9 c8 M: f9 l
  FONT>SPAN>其三,谁给了盘县政府执行刑罚的权力?毋庸置疑,执行刑罚的权力专属于司法机关。就财产权的执行而言,依据《刑法》的规定应由人民法院执行,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部门并无此权。县领导紧急开会作出决定,并下令炸毁“毒贩”别墅,是行政权对司法权赤裸裸的干涉。, y* n0 R$ b  }) |! @' C
笔者无意为毒贩开脱和辩解。但是,盘县政府越俎代庖、炸毁别墅的做法是一种公然践踏公民权益、践踏法律尊严的恶劣“法盲”行径,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理念和要求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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