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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屡屡死人根源在于执法者漠视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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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llva 发表于 2009-3-2 13: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率先取消要求在押人员“抱头蹲地”的做法,让在押人员接受审讯时有把椅子坐。(新京报6月30日)河南省社旗县检察院监所科则以维护在押人员购物消费权为切入点,坚决制止看守所价格过高及牢头狱霸强迫买吃买喝等现象(南阳网6月28日)前者体现了对在押人员人格尊严的尊重,后者则着眼于维护在押人员的经济权益,二者均能从细微之处体现法治精神和司法文明,因而赢得一片赞赏。 % i9 ~! q) H  F! y7 D8 `: |- v/ z
  同样是发生在看守所,却还有另一番情景。2005年3月2日,太和县关集镇青年农民高帅在被枉法拘留18天后,被太和县公安局宣布“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因心脏病死亡”。其亲属不服,经四处奔波、多方投诉,目前已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人民网a>7月5日)2005年6月21日,海南省东方市看守所42岁在押犯陈秀和在保外就医后仅三个小时就突然死亡,引起死者家属质疑。看守所却表示:陈秀和属正常死亡,看守所没有没赔偿义务。(海南特区报6月27日)在这里,我们却只看到执法者对生命的冷漠。
3 F2 e; G3 j) S8 z  人食五谷杂粮,难免要生病。看守所饮食、生活条件较差,在押人员患病也属常见之事。正因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6条规定:“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公安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在收押后,发现患有严重疾病,在羁押期间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应“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第31条还规定:“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 y8 r( p% ]0 f# t- t  B
  但高帅、陈秀和却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致使病情延误而死亡。根据看守所提供的病历,早在2月27日,高帅被送到医院急诊科就诊时,就被诊断为患风湿性心脏病、重度二尖瓣狭窄等症,医嘱写明“住心内科治疗”。可看守所却没有这样做,结果两天后高帅病死看守所。对陈秀和的死亡,东方市看守所则表示:陈秀和长期身体不好,经常吃药打针。对陈秀和被送往医院时,头顶有两个明显的“坑”、枕头上有血印的说法,看守所的解释是:陈由于长期不动,两只脚已经浮肿,20日晚起身要去方便,结果重重摔倒在地,头部撞到地上。
- ~% A4 r0 ^. n  从上述情况看,高帅、陈秀和均属于“病情严重”之人。对他们,看守所要么及时送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要么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对其取保候审,准其出所治疗。但看守所却采取了漠然置之的态度。在高帅被诊断患有心脏病,医生要求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太和县看守所还是将其再次收监。东方看守所明知陈秀和长期身体不好,双脚已经浮肿,也依然坚持对其长期收押,任其自生自灭。因而可以说,高帅、陈秀和之死,主因并不在于病,而是死于执法人员对生命的漠视。4 U& x0 D0 ^( R
  看守所里屡屡死人,让我们看到了执法者的冷漠和责任意识的缺失。也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推进司法文明,我们做得还远远不够。高帅、陈秀和之死警醒我们: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看守所不能成为被遗忘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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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U0 I( d8 Y! }, D& e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北京木樨地南里,1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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