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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清理“私自收养”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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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xinwen 发表于 2009-3-3 19: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须办理收养登记,确定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以保彰未成年人落户、教育、继承等方面的权益 
●收养人应具备4个条件
●4月1日后公民私自收养将不再办理登记
私自收养子女后,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一现象在我省(贵州)常有所见。这一问题事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其如何解决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好心收养却也担忧
三年前,因为自己的好心,贵阳市民兰芬(化名)收养了一名弃婴,经过她和家人的精心照料,孩子一天天健康成长,在欣慰的同时,兰芬却也无时无刻不在担忧:“自己当时并不是通过正规途径收养的孩子,没有履行收养手续,孩子也因此上不了户口,成了‘黑人’,以后上学、工作一系列问题怎么解决?”

据兰芬介绍,2005年8月,她与家人在工人医院附近的餐馆就餐,当她们吃完饭正要开车离开时,发现车门旁边放着一个小纸箱。好奇之下,兰芬打开了这个小纸箱,但让她大吃一惊的是,纸箱里竟躺着一位刚出生不久的小女婴,陪伴小女婴的,除了一些婴儿衣物,别无他物。“准是有人把这孩子丢弃了,怪可怜的!”犹豫了很久,兰芬与家人最终决定将女婴带回家中养起来。

三年来,兰芬和家人对这个孩子疼爱有家,因为有了这个小宝贝,整个家庭也因此增加了很多乐趣,一家人和孩子已经产生了深厚的感情。然而,孩子一天天长大。兰芬想给孩子上户口,希望孩子有属于自己的身份,但多次找有关部门,她都碰了钉子。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她虽然一片爱心,但其收养行为不合程序,属非法收养,按照规定,她应将孩子送到福利院。

“我们实在不忍心将孩子送往福利院,并且我们也有能力照顾和抚养孩子长大,但是,孩子的户口上不了,今后怎么办?”对此,兰芬极为烦恼。
收养人应具备四个条件
记者从省民政厅业务处室了解到,目前,像兰芬这样的非法收养现象,为数不少。
按照有关规定,收养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对收养的要件、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年龄必须在14周岁以下,包括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同时,收养子女必须到收养登记机关履行法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才能确立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但我省目前存在较多的公民收养子女后,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依法办理收养登记,造成非法收养子女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将导致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4月1日后 私自收养不再登记
国家五部委于近期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的通知,我省将按照《通知》精神,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厅及人口计生委,本着“以人为本、儿童至上、区别对待、依法办理”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积极稳妥地解决已经形成的私自收养问题。

具体办理程序、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等问题,可登录民政网站了解相关政策或前往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咨询办理。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人可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落户或户口迁移手续。我省将在年内集中清理完毕全省200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

根据《通知》规定,在2009年4月1日之后,公民捡拾弃婴不得自行收养或转送他人,必须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抚养。国内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并办理收养登记。今后,对2009年4月1日之后发生的私自收养子女问题,民政部门一律不再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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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办收养登记手续
此次我省集中清理公民私自收养现象,将对以下几种情况给予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一、1999年4月1日以前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和公安部的原有规定办理,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经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二、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并由发现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登记集体户口。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予以办理收养手续。由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出具收养前当事人《子女情况证明》。在公告期内或收养后有检举收养人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3.收养人不满30周岁,但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且愿意继续抚养的,可向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助养申请,登记集体户口后签订义务助养协议,监护责任由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承担。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仍符合收养人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

4.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事实满一年的,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证或者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5.私自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监护人送养的孤儿,或者私自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私自收养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监护人抚养。(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何星辉 雷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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