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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司长郭建安:中外“司法协助网络”轮廓初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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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豪 发表于 2009-3-6 21: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图为郭建安司长在刑事司法协助国际研讨会上。冯恩平 摄
1987年6月,中国与波兰签订了《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这是我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西方国家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
刚刚过去的一年,我国与外国相互提出并执行的司法协助请求数量超过三千件,这个数字相比于本世纪初几年的年平均数量,几乎翻了整整一倍。
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框架下,我国现在可以分别同133和147个国家或法域开展刑事司法合作。
2009年3月3日至5日,刑事司法协助国际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6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协助中央机关、10个国家驻北京的从事执法合作外交官和中方8个从事刑事司法协助的单位共计80位代表齐聚一堂,就当今世界双边与多边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事宜展开广泛而深入的交流。那么,我们应如何看待中国刑事司法协助的发展?如何进一步加深与国外执法机关的交流与合作?会议期间,记者采访了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司长郭建安。
记者:自1987年与波兰签订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以来,迄今已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您如何看待这二十多年来中国刑事司法协肋的发展?
郭建安:刑事司法协助又称国际刑事司法合作。1987年6月,中国与波兰签订了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这是我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20多年来,取得了快速发展,中外刑事司法协助有效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可以用四个“不断”来总结这二十几年的成绩。一是开展国际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宽。近年来,中国司法部与国内相关机关协作,依据条约与相关国家的执法机关成功合作办理了一大批案件。
二是国际合作的国内和国际法律基础不断充实。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与外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2000年颁布的引渡法确立了对引渡案件的审查制度,为参与处理引渡案件确定了合理的职责分工;2007年施行的反洗钱法以一章的篇幅规定了反洗钱领域的国际合作,成为我国与外国就打击洗钱犯罪开展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
三是国际合作的效果不断增强。就拿中国、美国、加拿大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三国四法域跨八年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欺诈和洗钱案为例。该行前后三任行长与外部勾结,利用多种手段,先后作案十年,将属于中国银行的约4.83亿美元通过内地、香港洗往加拿大和美国。三国四法域的执法机关密切配合、相互协助,先后将逃往美国的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三夫妇共六名主犯缉拿归案。通过刑事司法协助和境外民事诉讼等手段将大部分资产追回。2004年,余振东向美国政府认罪并自愿回国受审;去年8月,许超凡、许国俊夫妇被美国定罪。通过国际合作办成的这个典型案例,有力地震慑了那些企图利用中外社会制度不同和法律差异逃避司法审判的跨国腐败犯罪,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开展国际合作的形式和国家不断增多。
记者:这次刑事司法协助国际研讨会汇聚了来自6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协助中央机关、10个国家驻北京的从事执法合作外交官和中方8个从事刑事司法协助的单位共计80位代表。请问司法部是基于何种考虑,主办这样一次国际研讨会的?
郭建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提速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一些罪犯在国内作案后逃遁他国或将巨资犯罪所得藏匿境外,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说,上至高层领导下至普通老百姓对此十分关注,希望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将他们引渡回国,追回财产。
我们认为,为了有效打击犯罪,防止罪犯逍遥法外,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保护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不断加强与各国在司法协助领域的合作。应该创造一个各方交流的平台,让我们与国外的同行们建立起务实的联系,为下一步合作打好基础。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们决定举行这样一个国际研讨会。
记者:通过这三天来与各方代表的广泛研讨与交流,您认为都取得了哪些成果?
郭建安:三天的会议虽然时间不长,但我认为取得的效果很明显,会上会下,各国代表们进行了广泛而热烈的交流。应该说我们举办会议的目的达到了。
具体地说,我认为,此次研讨会一是加深了同行们对彼此制度的了解。二是为进一步办理具体案例提供了更便捷的沟通渠道。三是此次研讨会还给外方同行们了解中方中央机关的实践提供了一个平台。
此外,通过几天的交流,消除了一些外方同行们长期以来对我们的误解,这为我们今后进一步交流与合作,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记者:您在讲话中提到,“司法协助网络”轮廓初现。我们如何理解这句话?
郭建安:“司法协助网络”必须要有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合作的基础。
中国开展对外司法协助的时间不长,但发展迅速,国际合作的国内和国际法律基础不断充实。据司法部提供的最新数字显示,截至目前,中国共对外缔结104项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其中,刑事司法协助条约47项,引渡条约31项,移管被判刑人6项,打击三股势力协定6项,绝大部分已经生效。除上述外,中国还参加了含有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条款的28项多边公约。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框架下,我国可以分别同133和147个国家或法域开展刑事司法合作。
通过这些数字我们就可以看出,中国对外司法协助网络的轮廓已经出现。
记者:由司法部牵头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司法协助法》,已列入今明两年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您能不能向我们介绍一下这部草案的情况。
郭建安:我国目前关于刑事司法合作的规定相对比较分散,还没有建立起体系完备、内容翔实的法律制度,这不仅使我国司法机关对外寻求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缺少相应的国内法规范,对于外国或地区向我国寻求刑事司法合作的情形,我国国内司法机关如何提供协作和配合,也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因此,建立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机制,以规范我国的刑事司法协助行为,是当务之急。
正基于此,司法部受委托完成了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它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了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范围、程序以及中央机关的职能等。
记者:您在此次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司法部是所有中国与47个国家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指定的中方中央机关,同时还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中方中央机关”。那么请问,“中央机关”的具体职能是什么?
郭建安:作为中方中央机关,司法部收到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原则上由公安机关审查和办理;凡是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原则上由检察机关审查和办理。对于一时难以界定的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商办。
除此之外,还担负着推动国内相关立法,对签订的条约进行宣传等工作。
近几年,司法部作为中方的司法协助中央机关,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一道,同力配合,利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了大批跨国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记者:您为什么一直积极呼吁与会各国建立刑事司法协助中央机关定期磋商机制?
郭建安:我们认为,这种定期磋商机制可以就履行双边条约存在的问题、原因和改进措施进行定期的、多边加双边的磋商,以提高各个条约合作伙伴履行条约的能力和水平。
随着司法协助请求数量的大量增加,需要一种机制,让双方能够坐下来,面对面地交流、沟通。
据司法部提供的资料显示,截至目前,中国共与47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这些国家的基本分布为:
亚洲15个(阿联酋、巴基斯坦、朝鲜、菲律宾、哈萨克斯坦、韩国、老挝、蒙古、塔吉克斯坦、泰国、乌兹别克斯坦、印度尼西亚、越南、日本、吉尔吉斯斯坦);
欧洲17个(爱沙尼亚、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波兰、俄罗斯、法国、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葡萄牙、塞浦路斯、土耳其、乌克兰、西班牙、希腊、马耳他、德国);
非洲5个(埃及、阿尔及利亚、纳米比亚、南非、突尼斯);
美洲8个(加拿大、美国、巴西、哥伦比亚、古巴、墨西哥、秘鲁、委内瑞拉);
大洋洲2个(澳大利亚、新西兰)。
(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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