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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经不起推敲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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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RFGTgf 发表于 2009-3-7 09: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据2005年8月16日法制日报四版一则新闻摄影《回访未成年犯罪》,配图文字介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发现,未成年犯更希望由年龄稍大一些的女法官主审案件”,读至此让笔者有所感触。
% S- x; `1 u4 @/ a" r  ^) ~" o: r??? 一般认为,女同志具有心细、耐心、同情心强、善于倾听等特点,更适合于从事幼教、护理等行业,给人以妈妈的感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自1991年2月1日起试行)第四条也规定,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少年法庭的审判长应当由知识面广、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熟悉少年特点、关于做失足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并且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少年法庭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少年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特别邀请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教师、干部或者离退休人员等担任。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中应当有女审判员或者女人民陪审员。+ g& E% O$ z* }0 j) n% h
???? 可见,从最高法院的有关指导精神看,也是认可女法官对未成年人犯较男性法官具有更好的教育、感化作用,并通过司法解释的作用予以规定,对全国各级法院具有约束力。这项规定与该项调查结果看也是相一致的。
9 o$ e0 P' p, y+ T??? 但笔者作为一名供职于基层法院的法官,却一直持一个相反的论点,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女性法官并不比男性法官更为合适。一些年龄稍大的女法官,或许是更年期的原因,对未成年犯罪人不但不会产生如自己孩子的慈爱之情,反而脾气暴躁,动辄训斥。对中年女法官,因为要相夫教子,还有繁重的家务和应酬,估计脾气也好不了哪里去。这不只是我的个人观点,详见《在孩子眼里,妈妈是“母老虎”“河东狮”》一文(http://www.hangzhou.com.cn/20050101/ca745963.htmA>);对年轻未婚女法官,因为现在实在太少(要大学毕业,再通过司法考试a>,然后再经任命,估计一般要30岁左右),这个年龄一般在小城市,也就是中年女法官了。! g# d2 X! v& c* l- ^3 J" n8 D
???? 事实上,男性法官更具柔情。我所供职的单位少年法庭庭长就是一位中年男性法官,但其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爱心,苍天可鉴!或许一个单位不具有代表性,笔者又电话询问了几个兄弟法院的同行,不想他们也有这样的感受。他们说,现在在家里打孩子这样的差事不都是女方在行使吗?这不正是“慈父严母” 社会现象的体现吗?9 }, H8 y& o, I4 o2 X6 K- x* K1 ~
???? 行文至此,笔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审判第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第八条,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并且应当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等担任。
8 k. v# G& j" r5 J" j6 j???? 由此,最高法院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已经否定了必须有女法官的要求。不知这与笔者分析原因是否适当,或许歪打正着。但代表了最高法院的一种态度。
! `5 O9 m2 s2 P( |6 a+ j* }???? 写到此,我儿子从家中打来电话,说妈妈又打他了,于是赶紧回家,给母子俩当“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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