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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何来“少儿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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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odal245 发表于 2009-3-8 08:2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据2005年8月17日人民日报第十四版《平民“法官”马浩A>》一文介绍,11年人民陪审员生涯,陪审千余案件;他的荣誉栏满当当:北京市法院系统优秀人民陪审员、北京市少儿法庭优秀人民陪审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称赞他为“人民陪审员的成功范例”(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64/15478/1371004.htmlA>)。& F' `5 @- O9 e9 Z
?? 这就让在法院工作了多年的本人大吃一惊,法院系统何来“少儿法庭”一说,估计是少年法庭之误。
& k, K  ]) A) b; g# h2 b?? 一般认为,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是从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始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指出,中级和基层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是: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这是当前设立少年法庭的法律依据。目前的少年法庭仅限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大量涉及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民事案件未纳入少年审判机构进行审理,明显不能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少年法庭也不能介入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其实不只如此,即使是刑事案件,也只是刑事审判庭内设的一个审判组织,无真正编制,无固定人员,只是同类型案件相对集中。
* ^$ N$ m" q% @& P7 R  X??? 本人认为,这个错误犯得低级,是因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事犯罪责任年龄。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而少儿是“少年儿童”的简称,一般被认为是“7-14岁”这个年龄段。这种错误发生显然是由于基本法律常识的缺失。# @- ^  d7 P' H: w: ^+ w( m9 p
??? 当然现在不搞上线上纲了,也可以笔误来解释本错误,但我认为用法律专业知识来解释更为合适,因为这还只是文章的小问题,本文在法律上还有大毛病,留待下篇《敲诈勒索、投放危险物质:两罪择一还是数罪并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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