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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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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tegrq 发表于 2009-3-8 08: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向老天发誓,周经理打了我们,不按规定赔偿我的保险金,还骂我,并称我们这里是你们想来就来的地方吗?大家评一评,我买了这儿的保险不到这里索赔,到哪里去啊?呜呜……”阵阵撕心裂肺的哀鸣声,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的办公楼二楼传出,两个中年妇女长跪在二楼的走廊上,周围挤满了围观的人群。' l1 P$ z! K7 j& F* [/ b
  据了解,2005年3月8日,宿迁市民郁红女士花100元为丈夫购买了一份太保人寿公司推出的“太平洋如意卡(2001)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意欲遇事有个保障,真若无事,就算献点爱心。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05年12月27日,郁女士的丈夫张某驾驶着两轮摩托车撞到路边的树上,当场死亡。郁女士悲痛之余,想到曾在太保人寿宿迁公司购买过一单保险,按合同约定应赔付8万元。遂持单上门索赔。几经交涉,该公司下达了“经查,被保险人出险时驾驶的苏NDD255两轮摩托车,审验合格至2004年4月30日,该车出险时无有效行驶证,属于世纪太平如意卡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范围,现决定不予赔付”的通知书,郁女士在请教了相关业内人士后,得知这一拒付通知书不符合保险法a>的规定。该保险单中的相关条款属“霸王条款”,此种情况理应赔偿。此后,她又多次登门索赔,太保人寿宿迁公司的负责人徐女士称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其进行2万元的困难救助,并与其约定在领到此款后,从此结束与太保公司的任何瓜葛。谁知郁女士并不领情,今年8月16日上午,她与小姑子一同来到太保人寿宿迁公司,遂发生了上述的一幕。/ V$ v# j3 g& S  T! L" _
  就在记者准备进一步了解详情时,一伍姓女士走上前来,对记者说到:“我家并不富有,为了未来有所保障,听信该公司业务员的宣传,连续买了8份保单,其中一份是太平盛世·万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在投保时,业务员告诉我,只需在投保时做一次体检,以后就不用再做了。可今年续保时,该公司以未体检为由,拒绝承保。业务员并没有告知50岁以后尚需逐年体检。该公司规定,假如我今年30岁,续保20年以后如出现病情,将不允许续保,而一般人的发病高峰多在50岁以后,那么,我们不是白白投保20年吗?此保险条款中既无续保须知,同时,也无50岁以上须每年体检一次的明文规定,业务员也说他们对此都不知情,所以我找到了公司。”随后,记者拨通了太保人寿宿迁公司负责人徐女士的电话,表示就这两件事情听听她的看法。徐让记者找负责理赔的闵经理,闵经理说:“郁女士的丈夫持有的行驶证两年脱检,是无效证件,不符合我公司理赔的条款,故省公司作出拒赔决定。至于伍女士反映的问题,年满50岁的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必须每年体检一次,这是我公司内部规定,无须告知保户。” 0 K' C4 k6 O5 t. x" G
  车管所的负责人证实,只要是公安部门发的证件,都是有效证件,两年脱检,只能说明驾驶人驾驶了一辆两年未经检审的摩托车,证件还是有效的。专家指出,根据我国《保险法a>》的第六十五、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条规定,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情形只有三种:一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二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三是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的。也就是说,《保险法a>》已经将被保险人因过失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而导致自身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及其他因素排除在保险免责情形之外。因此,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郁女士保单中该公司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郁女士、伍女士的问题何时能解决,本报对此将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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