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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丢车,消费者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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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LY88 发表于 2009-3-10 20: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大的超市、商场门口基本上都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这种服务无疑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但很多消费者并不知情,误认为自己在购物时,超市有义务保障自己财产安全,保安人员也有义务看管车辆。以致很多消费者对车辆的安全问题掉以轻心,白白蒙受了经济损失。2 W4 @& A: \, O3 q) M8 v
           商场前自行车被盗
( {! |, b( K7 ^6 q- `  前日,记者骑车去新街口购物,将车停在东方商城门口的停车点,刚停下车就有收费的人向我收取停车的费用,我理所当然的要给钱,可是记者搜遍全身也没有两毛钱,只好和看车的人商量等我买完东西再给你钱,她也同意了。当记者买完东西出来后,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就向她询问怎么回事,她说你有票吗?我说我当时没有零钱,说好出来给的。“没有票你怎么证明你车停在这的。”看车的气势汹汹的说。0 t1 {/ c' D; p# }& |" R1 q
  更为巧合的是同一天记者的朋友去新街口某超市购物,自行车也不见了。朋友对记者说:虽然超市方没有收取停车保管费,但车子是在超市保安的要求下,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超市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8 N0 a4 b3 G" {4 p4 F: _/ j
           相关超市方的说法$ M$ g) _5 v8 {
  记者就丢车这一事件采访了龙江金润发的相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说,在这一块的管理上,我们超市也很头疼,由于本超市门口是免费停车场,所以超市不会负任何责任。最后还建议市民今后最好把自行车停到一些收费的停车场。$ {. P, U# h5 W. i9 N% A
  记者在采访东方商城的相关负责人时,负责人表示:我们商城并不存在这类问题,因为停在门口的自行车有专门看车的人负责,我们不承担看护自行车的义务。他也建议超市门口有停车场的商场、超市可以以招标等方式将它出租给个人,这样可以使相关责任落实到个人。
* J) y: u  H% W* q7 L  k" R) v           省消协难以做出具体解答& X# p; U( z3 u1 a) d
  记者从省消协有关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如果是收费停车,那商场、超市肯定是要赔偿的;但如果商场、超市明确表示门前的停车场是免费停车,也没有做出看车承诺的,商场、超市是不负相关责任的。可是如果商场、超市不赔偿,又显得对消费者不公,因此这种情况处理起来较棘手。
8 g/ f8 {3 y$ E% j           律师a>解析:消费者获赔难
! Q- i$ h7 F5 P& T  淮安市安淮律师a>事务所的赵律师a>给记者详细的分析了一下: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商家为消费者提供的停车服务既然是无偿的,那么商家不必负有保证自行车安全的义务,所以商家的赔偿责任也就无从谈起。然而消费者在去超市购物的过程中自行车存放于超市指定的地点,这时消费者就和超市之间建立了一种信赖关系,依据民法之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若由于超市方之保管不善而使消费者遭受损失,理应给予补偿,但是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法规a>却无详细的规定。) y0 X8 W; u1 Q( Q% Z% ?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法规a>关于此问题的规定可依据《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和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但在侵权法中和此问题有关的规定几乎没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解释》中规定的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似乎与此问题有相似之处,但在适用上确有所不同。《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分别规定了有偿和无偿保管人的责任,超市丢车无疑应该适用无偿保管的规定,所以超市只要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即可免责,相信这个问题对于超市来说并非难事,因此消费者很难获得赔偿。  _, Z+ Y3 v8 H- r8 ^# |. m
  对于消费者如何举证证明自己是否停放了自行车也是一件很难解决的问题。在此记者提醒广大消费者最好将车停于收费停车场所,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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