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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啥扣我的“底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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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桔梨萝柚 发表于 2009-3-10 20:4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10日,宝应县夏小姐在该县一家照相馆为刚满百天的孩子拍了10多张艺术照,挑出了自己最喜欢的3张进行了冲洗。没想到,在取照片时,照相馆不肯交还底片,说如果需要冲洗、放大随时随地可为之服务。可夏小姐工作单位在南京,以后不可能在此冲洗,当即提出拿回底片。然而,照相馆坚持不给,理由是拍艺术照不给底片是行规,也是保护照相馆的摄影著作权。夏小姐听后十分气愤,当场反驳:如果说底片是照相馆的著作权,那么这底片也有她孩子的肖像权,如果底片不归自己,她是不放心的。围绕艺术照底片到底该归谁,双方互不相让,争执一个多小时,未有结果。夏小姐只好投诉到宝应县消协,请求帮助讨回底片。1 W3 M' x% T  p# a6 U3 X*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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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诉后,消协工作人员随即赶到了照相馆展开调查和调解。此时,照相馆工作人员却道出了一番“苦衷”,原来夏小姐拍照当时提出先拍几张艺术照,然后再拍一套。照相馆工作人员为了拉到500多元一套的大生意,在拍摄时先是开空调,然后又左思右想的为小孩的动作造型等设计构思了10多个镜头。拍摄结果出来后,夏小姐对其中的3张非常满意,便要用U盘将底片拷下来。工作人员告知她单张不好拷,如果拍一套才好拷。夏小姐对此非常不快,原本想拍一套的她,改变了主意,不仅不拍一套,还要求照相馆必须交出底片。照相馆认为,夏小姐欺骗了他们,也以此为由拒交底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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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O; u3 Z, K0 _& v) ?3 F. o  宝应消协认为:消费者拍摄照片有自主选择权,拍与不拍,拍多拍少是消费者的权利。夏小姐带其孩子到照相馆拍艺术照,双方就已形成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照相馆收取费用后,就有义务为夏小姐提供拍照服务,并保证按时、完善地将照片及底片交给夏小姐。按照合同义务,底片作为一项定做的产品,照相馆应当连同相片一道交付给夏小姐。而开空调和为艺术照设计构思都是服务的一种内容,这不能成为不交付底片的理由。而以行规为由扣留底片毫无法律根据,不具备法律约束力。5 L: Z/ A- b9 j# B( l,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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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不拍是消费者的权利,开空调和设计构思也是照相馆理应为艺术照服务的义务,那么我们的摄影著作权是不是也归顾客所有了?”沉默了片刻,照相馆工作人员提出了这一理由。消协人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若没有约定,则归受托人所有,即照相馆享有著作权符合法律规定。但照相馆将夏小姐所拍照片及底片交给她,只是将摄影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移,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转移。我国《著作权法》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移,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转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所以,夏小姐向照相馆索要底片,并没有侵犯照相馆的摄影著作权。2 j4 R7 j! ]; ]6 k# Z1 [# h& T. Y

1 {' a8 n; @( _: t. D) P/ {  至此,在消协人员的教育、协调下,照相馆工作人员将刻有底片的光盘交给了夏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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