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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把握好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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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1217 发表于 2009-3-11 09: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行依法治国,前提和基础是立法。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年的艰苦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这是了不起的成就,举世瞩目。今后立法的走向是什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作了明确回答,就是: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形成并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今后一年就要在形成这个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报告特别强调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也就明确了,做好今后立法工作,在形成并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过程中,首先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本质要求)和依法治国(这是治国基本方略)有机统一起来,体现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同时,报告总结多年立法经验,提出必须把握好以下四点:

一是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
所谓法律体系,一般来说,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调整社会关系并最终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活动准则),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在人类历史上,法律一旦产生,便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并且追求更多的独立性。立法不能不考虑法自身的逻辑体系,不能对性质相同的问题,这个法这么规定,那个法那么规定,互相矛盾。但是,归根到底,实际是母亲,法律是子女,正如恩格斯说的,是“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关系发展了,社会发展了,实际发展了,法也要发展,法的原则、法律体系也要发展。由此,我们至少可以明确两点:

第一点: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历史传统、价值观念不同,它们各自的法律体系必然各具特点,尤其是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体系必然有本质的不同。我们要建立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包括的全部法律规范,它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必然要求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本质特征,这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区别。

第二点: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在中国的土壤中孕育、成长起来的,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对待外国的法律,由于国情不同,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不同,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也就不同,我们不能简单化地按照外国的法律体系“对号入座”,不加分析地照搬、照套,而只能加以研究、借鉴。正如吴邦国委员长在报告中指出的,“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但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要及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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