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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斌,欺世盗名到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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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krfjtr 发表于 2009-3-13 20: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义网8月12日以《临湘原副市长余斌受贿案真相A>》为题,披露了余斌“受贿扶贫”的有关事实真相。此前,“受贿扶贫”的余斌被描绘成“亲民”、“爱民”的好官,劫富济贫的“英雄”,甚至有半数以上的网民认为“余斌不构成受贿罪”、“法院的有罪判决不公平”。但读完正义网的报道,我却得出了几乎相反的结论:余斌不仅不是“好官”,不是“英雄”,而且几乎是一个欺世盗名的小人,一个不知反省的罪人。何以如此断言?且听我细细评说: . @, ^2 N% Y! c
  第一,余斌不是“好官”。“好官”标准万千条,最起码的要求应当是善待权力,为民造福。但余斌在收取一电脑公司1万元贿赂后,即安排教育局仪电站与该公司进行洽谈,最终使该公司与教育局下属各学校签订了300多万元的合同。电脑公司给学校配备的却全是过时淘汰的“386”型电脑,从而给全市电脑教学造成了极大损失。如此利令智昏,危害一方,岂是“好官”?
" V7 d1 d( {1 O; E6 m; \, C  第二,余斌不是“英雄”。余斌“受贿扶贫”,被人说成是为了正义而忍受屈辱与苦难,是英雄之举。但事实上,余斌受贿的根源在于对法律的无知。正如他自己陈言:“当时我想,自已没有占有,用于扶贫、公务活动等,我就没有犯罪。”(《新闻晨报》8月8日)因而,所谓“受贿济贫”的“英雄”举动,完全是法盲的表现,是无知导致无畏的典型。试想,如果他早知构成犯罪,又怎会如此作为?
4 @3 O3 j3 h0 C- Q1 l- m( ]4 Y; _  第三,余斌是欺世盗名的小人。拿赃款济贫,看似“为民”、“爱民”,实际上是只赚不赔的好买卖,隐藏着捞取官名、谋求升迁的功利考虑。要不然,为什么捐出去的都是赃款,而不是自己的工资或其他合法财产?再则,余斌最初交代赃款去向有三:女儿出国、打牌输钱、借给乡政府,后来经人点拨才捡起了“赃款扶贫”的救命稻草。如是观之,所谓“赃款扶贫”,并非事先之动机,实乃事后之遮掩。而其所称的 “赃款扶贫”也是水份多多。余斌自称有14.72万元赃款用于扶贫帮困和公务活动,但法院仅认定了4.5万元。其中最大的一笔10万元,本是以个人名义借给了横铺乡,乡里也打了借条,并已归还5万元,也被他说成是“扶贫款”。如此费劲心机、混淆视听,不是欺世盗名是什么?
, e7 n' k  C* |0 m, r  第四,余斌是一个不知反省的罪人。法院终审判决已下,余斌是罪人无疑。本来判三缓五,量刑已属畸轻。但余斌并没有认罪服法,更无一丝一毫的忏悔与反省之心。在接受《新闻晨报》记者采访时,他仍然声称:“我对于受贿罪的构成有自己的理解,我没有主观占有动机,缺乏此要素就无法构成受贿罪”,“等平静一段时间,我还会向组织申诉的”。其实,对余斌“受贿扶贫”是否构成“占有”,相信法官已在判决书中有充分阐述,近来法学专家的权威解释也足以让余斌茅塞顿开。但他为什么仍不知反省呢?恐怕不单是法律知识贫乏、法治意识淡薄所能解释。如果说网民视余斌“无罪”是出于同情和不懂法,那么余斌今天的态度,简直就是在强词夺理、自欺欺人,是无理也要辩三分。
# ^( h$ h/ m" }6 U8 B2 N  林肯有句名言:“最高明的骗子,可能在某个时刻欺骗所有的人,也可能所有的时刻欺骗某些人,但不可能在所有的时刻欺骗所有的人。”试问余斌,你那欺世盗名的把戏,还要上演到何时?2 ?3 R5 ^5 {( l9 g

0 d5 R* J4 ^/ d1 K' k; \3 n; J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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