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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检察院的全国模范不如市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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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gamilong 发表于 2009-3-13 20:5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来,根据地方政府人事局通知,统计法院、检察院干警受各种表彰情况,以便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待遇。其中有一个奇怪的现象,被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先进在统计之列,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表彰的全国法官、检察官模范、“人民满意好法官、检察官”等则不在统计范围。解释原因,前者是综合性奖励,后者是部门奖励,按规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规定待遇。
* ]  V& z0 b" |  全国法院、检察院模范不如市先进,这不能不引起笔者一翻思考。
- w% N$ G; Q- z- w& A, p  T  法院、检察院系统的表彰是综合性奖励,还是部门性奖励?按照国家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民政府政治地位是平等的,同样在党领导下,对同级人大负责,受同级人大监督。人民政府奖励就算综合性奖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奖励就算部门性奖励,似乎有点说不通,也是不公平的。
" p% }& F8 ]9 q6 v% N/ Y# ]: C( O  当前法院、检察院这种奖励还有必要搞下去吗?近几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各种奖励不能说不多,但既不能很好与晋职晋级挂钩,也不被地方党委、政府所承认,当然也享受不到有关政策规定待遇。比如退休时工资少打折等。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被表彰者激动不起来,没被表彰者也无所谓,对弘扬正气,激励后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还有进行下去的必要吗?笔者认为,这种现状如果不进行改变,这样劳命伤财、兴师动众搞大家不重视的评比表彰,倒不如不搞。, U: h# {  ]0 }; P5 v' n. K
  如何进行改进?笔者建议,如能通过协调争取,使有关部门承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奖励也是综合性奖励,也能享受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待遇,当然是上策。退一步,可以报告党委,协调政府,在他们承认情况下再组织评比表彰,使法院、检察院的奖励与地方奖励有同样“含金量”,这也是一策。还可把法院、检察院的评比表彰纳入国家或党委表彰范畴,由国家或党委统一实施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评比表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必再单独开展评比表彰活动。2 A9 T- m. `& k. K
  但愿全国法院、检察院模范不如市先进局面能够尽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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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f4 H- n' m4 f! ]+ b) s0 L) n6 N# U  (作者单位:223800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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