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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小区业主状告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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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fgmqm 发表于 2009-3-14 08: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10日,泰州明珠小区朱彤、秦承银等十八名业主代表联合把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泰州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规划建设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关于同意泰州明珠双语幼儿园综合教学楼基建项目立项的批复》、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责令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 x- F$ Z3 k) M7 P& b. o
        批准扩建:规划建设局成被告2 f: ?2 B% x  z
  据了解,明珠小区位于泰州市区济川大桥西侧,是个有两万多人口的大型住宅小区。2001年,泰州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根据明珠小区的总体规划要求开发该小区。2002年3月18日,该公司与李文林、张群英夫妇签订《购房协议》,以400万元出售小区内刚建好的明珠幼儿园。
( \! t9 ^5 u2 I  9月9日上午,明珠幼儿园园长张群英告诉记者,他们接手开办幼儿园至今已投入近1000万,招生规模不断扩大,从第一年的68名学生增加到今年的380名。随着幼儿园的发展和知名度的提高,为了满足更多幼儿入园的需要,扩建幼儿园势在必行。; o8 e$ t+ z) n, z
  明珠幼儿园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开始扩建综合教学楼。但因开发商发给小区业主们的户主手册上明确声明该幼儿园为明珠小区的配套设施,业主们见此情形,便直接找到幼儿园园长询问情况。当发现其扩建有立项批复、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时,业主们随即商定找开发区管委会和规划建设局“理论”。9月5日下午,泰州市副市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方伟听到业主们反映的情况后,立即召集有关方面负责人开会研究后答复: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在发批文和许可证前没有开听证会征求业主们的意见,向业主们表示道歉;幼儿园在建工程立即停工,如果问题不能解决好决不复工。但接下来几天一直在断断续续施工。
% Q7 @7 r$ d6 V- Q, g' n      规划建设局:只为支持民办教育事业
7 y5 f. R) P' e/ s  9月9日上午,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张涛局长对记者说,批建综合教学楼是在综合、全面的勘察后才作出的决定,该建筑对附近住户的采光、通风和通行等相邻权均不构成影响。据张局长介绍,该建筑物为三层建筑(四层为阁楼),屋顶最高高度为16米,北侧沿口高度为11.3米;按屋面沿口高度计算,日照间距控制线距离应为15.36米,而扩建工程北侧最近住宅距离约30米和31.5米,超出了规定距离近两倍;扩建工程至东侧最近住宅距离约15米和17.5米。据此,张局长认为,批建该建筑物无须召开业主听证会。5 n. r5 {& C9 R2 h
  张局长还说,民办教育属于公益事业,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这也是该局审批同意综合教学楼扩建工程的主要依据。  N; v2 f, N+ D4 p' W) j, Y; t
      业主:侵犯知情权、建议权以及相邻权" l" r$ k) w. q; t: R7 R
  明珠小区业主代表的代理律师a>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明珠幼儿园作为明珠小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原有的具确定性的建设规划中是由教学楼、活动场地和绿化地等组成。开发区管委会和规划建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将幼儿园部分活动场地、绿化地面积改变,许可作为综合教学楼建设用地,并且在小区内(尤其是别墅区内)许可建设高达四层的建筑,这种许可改变了小区原有的协调的生活环境,显然属于对原有规划的调整改变。影响了小区业主作为利害关系人对小区规划的知情权、小区业主对规划改变的建议权,以及业主与幼儿园存在相邻关系的相邻权。
6 f: p! w0 n" v: J2 A  泰州市国土局于2001年将8795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开发公司,用途为明珠二期工程中的经济适用房用地等,明珠幼儿园作为公建房在此划拨范围内。泰州市国土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开发公司与李文林、张群英夫妇签订《购房协议》,转让明珠幼儿园土地使用权一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根据《土地管理法a>》的有关规定,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私自出租、转让或抵押。明珠幼儿园转让他人民营办学,必须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者即使被转让方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要求,也应在土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而明珠幼儿园至今没有办理任何用地手续。
+ h' b' n# l) q" \  目前,此案法院正在审理中,本报对此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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