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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集团”名称仍在非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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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fRvpNC 发表于 2009-3-14 08: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记者获悉,因不满上海市工商局对上海福旺食品有限公司非法使用“旺旺集团”名称行为查处不力及上海工商局对此事的定性,记者状告旺旺集团名誉侵权一案的原告已于9月12日向上海政府提出复核申请。' \  d- m' {, z- r* S' I
  据悉,我省一记者状告旺旺集团名誉权引发案中案:8月3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他举报“旺旺集团”使用非法名称一案已查处结束,确认“旺旺集团”这一多年使用的名称属于非法——未经工商登记即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该局已责令上海福旺食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旺旺集团”这一名称。然而十余天来,记者登陆“旺旺集团”的网站(http://www.wantwant.com.cnA>),发现该公司网站上依然使用所谓的“旺旺集团”名称并标明总部地址:上海市虹许路558号。/ c! l( d0 `8 Y
  对此,原告认为,上海福旺食品有限公司迄今为止仍在违法使用“旺旺集团”名称,对外招摇撞骗。而网站的移除或者删改,在技术上是很容易做到的。此外,在互联网上搜索发现,所谓的“旺旺集团”在9月1日以后,依然在全国各地活动频繁。显然,上海市工商局的查处力度不够,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上海福旺食品有限公司明知故犯,屡教不改,应予重罚。
8 F+ F  e( x3 p  另外,上海市工商局在给原告的信访复查回复中认为:旺旺集团未经工商登记,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情况基本属实,已责令上海福旺食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旺旺集团”名称。而原告认为,这已不仅仅是未经工商登记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简单的活动,上海福旺食品有限公司已将其名称大量使用于各种非法经营活动中,故此,工商部门除了应确认其违法,还应确认其是违法经营,并据此决定对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予以罚款。因而,原告表示,上海市工商局的定性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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