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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法官”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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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伢 发表于 2009-3-16 12: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其辖区的牛山、鳌峙塘两个社区试点设立了“社区法官”制度,旨在快速高效化解社区矛盾纠纷,全力打造法治和谐社区。“社区法官”的主要工作职能是指导人民调解,实现诉调对接,与劳动服务站共同调处劳动纠纷,同时开展巡回办案。通过设立社区法官,加强对年轻法官的锻炼,扩大其社会阅历,增加法官对社情民意的了解,也对社区干部群众进行法律宣传,不断提高社区群众的法律意识。
去年3月3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了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新任院长王胜俊在讲话中要求广大法官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不断提高认识和把握全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自觉把人民法院工作融入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更加准确全面地运用法律,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以密切联系群众为核心,进一步加强审判作风建设。人民法官要始终把“人民”二字牢记心头,要有群众观念、群众感情,善做群众工作,能与群众打成一片。显然,其中已经孕育了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一年来,这些要求已经转化为全国各地人民法院生动的司法实践,“社区法官”就是一种颇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方式。
据笔者了解,“社区法官”的主要工作职能是:加强调解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实现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助处理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提供司法服务,落实司法为民、便民和利民措施;与劳动服务站加强沟通,共同调处劳动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开展巡回办案,以直接送达、就地调解、就地巡回开庭审理、就地执行为主,方便群众诉讼;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律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基层群众以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纷争。
因此,“社区法官”制度的推行,不仅可以有效整合综合治理站、劳动服务站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力量,而且也能将司法工作关口适当前移,提前介入指导民间纠纷的调处,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与上述做法相似,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也在全面推行“法律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活动,通过延伸服务活动,有力拓展了司法审判的社会功能,树立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不难发现,“社区法官”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扬。建立社区法官联系群众制度,有利于法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能力的提高,培养法官的群众感情,减轻和消除官僚主义、文牍主义、形式主义,有利于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因此,“社区法官”的设立,在客观上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人民法院的本质是人民性,人民法院为人民。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人民法院的任何决策,制定的任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都要从实际出发,从国情出发,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要体现民意,反映民意,服务民生。
然而,“社区法官”制度要顺利得以推行,还要在细节和工作方式上下功夫。作为司法为民的新举措,“社区法官”必须以深厚的群众感情为基础,必须以科学的工作方法作保证。年轻法官在从事这项工作时要更加注重树立司法为民的意识,着眼为民、利民、便民,改进司法作风,坚持群众路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社区法官”的主要工作方式是运用调解方式,因此要注意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劳动调解、仲裁调解等方式的衔接,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在具体的工作中,“社区法官”要发挥其与社会力量联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社区法官”深入基层,走进群众,让人们对“法官”的感觉不再是孤独神秘、也不再是被动消极的同时,还可以通过“社区法官”具体的司法活动,教育和引导干部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提高责任意识,增强义务观念,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共同维护公平正义。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曹守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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