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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广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亮点纷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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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TSM 发表于 2009-3-18 10: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会反响:官员问责制要落实尚需细化



“原岗位犯错调职后仍要追究责任、问责后一年内不得提拔、党委领导也要问责”。即将于今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刚一出台,立即引起广泛关注。
记者了解到,广州制定官员问责办法在全国范围来看并不算早,但广州在制定过程中结合了目前官员问责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进行制度改良,因此显得亮点颇多。比如“责令公开道歉”被写入《办法》,作为一条制度固定下来;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也能作为问责线索等等均成为各界关注的亮点。
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今天对记者说,《办法》问责范围包括区(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此外,对市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领导干部,以及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问责,也参照该《办法》执行。记者翻阅《办法》后发现,官员有决策过失、执行过失、法纪过失、社会管理失职、其他过失五大情况的,将会被问责。
专家点评:办法亮点纷呈
  记者了解到,《办法》出台后,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陈天祥等专家学者及社会人士对此纷纷作出归纳和点评。
●党委领导也要问责
此次广州出台的问责办法指明要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除了区政府、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之外,区一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也被列入问责范围。
陈天祥就此点评说,目前对官员进行问责时,多是政府“一把手”出来承担责任,而党委书记则较少被问责。“这种情况太多了,网民都有意见,为什么地方党委就不承担责任?”
●在原岗位犯错,调职后仍要追究责任
前任犯下的错追不追究?在原岗位的过失,是不是通过调职后就可以“一笔勾销”?《办法》第二条规定:“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问责。”
陈天祥认为,问责应该无界限,只要是与问题相关的责任人都应该追究。如果调职、升职之后就不必负责,难以服众!
●问责后一年内不得提拔
《办法》明确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重新任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此,有不少网友认为,现在一些官员在被问责之后,很快就调到别的岗位上,大多都是平级调动,网民质疑这是“虚假的问责制”,应当尽量避免!被问责后应当适当给予降职处分,这样“问责”才具有威慑力。
●问责结果公开
《办法》明确,问责事项的承办机关为市纪委或市监察局,决定机关为市委或市政府。承办机关在调查结束后向决定机关提交调查报告,由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问责或不问责的决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或社会公布。”
有学者指出,以往政府习惯“内部解决问题”,对于问责、处分结果总是“有选择性地公开”。而问责原因、问责结果、问责方式等信息应当完全公开,才能服众。
●官员担责将被“责令公开道歉”
《办法》明确了八种问责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其中,“公开道歉”已经是官员担责的一种常见方式,但把“责令公开道歉”
写入问责办法在国内还是一个创举。
对于这一点,群众议论最多,许多人认为,以前,官员有了过失,道不道歉就看他有没有那个自觉。把“公开道歉”制度化很好,领导干部首先要坦承自己的过失,只有敢于承认错误,才有改正错误的勇气!公开道歉也能体现对老百姓负责的意识。
社会反响:尚需细化落实
有学者指出,权力和责任本来就应该是对等的。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大,承担的责任也应该大;权力使用中出现了问题、造成了损失,自然就应该被追责。目前,某些领导干部乱作为,给国家造成很大损失却无损自己的“位子”,群众意见很大。广州此次出台问责办法,从问责的范围、内容、程序等多方面作出了详实的规定,可谓率先对领导干部问责做出了一个积极的姿态。
来自江苏的网友梁友涛的意见,代表了许多人的观点,他指出,广州官员被问责将要公开道歉,同时原岗位犯错调职后仍要追究责任、问责后一年内不得提拔。不过,这种“责令公开道歉”的问责方式尚需细化。
一是“责令公开道歉”仍属被动,而非主动。因此,应原则规定必须公开道歉的情形,由官员自己主动公开道歉。如果官员没有这样做,则再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公开道歉。被动道歉当然要比主动道歉缺乏诚意,因而,还应规定在此基础之上,上级主管部门可继续对其追责,而非责令公开道歉了事。
二是应防止选择性问责。尽管“责令公开道歉”被写进问责办法,但相比责令辞职、免职等伤筋动骨的处罚,毕竟还是较轻的问责。因此,在实际执行中,会不会出现为保护官员而避重就轻的情况?这就应严格规定官员在何种情况下担何责的具体情形。
许多人认为,这一办法的执行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媒体与公众的监督,决不可将“责令公开道歉”,演变成某些官员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也有网友质疑,广州的这个《办法》与公务员法有些地方相抵触,这很令人疑惑,对公务员的问责到底是该依照地方的“土”《办法》,还是遵守公务员法? (邓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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