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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职人员六个方面38种行为将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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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qlcgr 发表于 2009-3-18 18: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从根本上促进干部作风转变,减少和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行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石家庄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规定》(试行)3月17日正式施行。今后,石家庄市各级国家机关及依法授权或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出现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有关规定等38种行为之一的,均将被问责。问责种类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离岗培训、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七种方式。问责范围包括六个方面38种行为———
  违反工作纪律
包括作风不实,虚报浮夸,对工作不认真负责,敷衍塞责的;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的;滥用职权,刁难服务对象的;因喝酒贻误工作或酗酒滋事的;精神不振、工作疲沓,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工作时间打麻将、打扑克、上网玩游戏、炒股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的;值班时间擅离岗位贻误工作的;令不行、禁不止,造成制度、法规、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等行为,都给予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经常出现“走读”现象的;对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不力的;指使或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对因决策失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实施行政行为的;对本地区、本部门管理松懈,教育不严,制度不落实,致使所属人员出现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等行为,都给予责任追究。
违反信访工作纪律
包括对群众举报该受理而不受理,以及群众合理诉求该解决而不解决的;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群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堵塞交通等信访突发问题的;本地区、本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上访的;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扯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等行为,给予责任追究。
  违反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有关规定
包括在检查工作中,对存在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包庇、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事项故意拖延、不处理,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对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或紧急突发事件,漏报、迟报、谎报、瞒报的等行为,给予责任追究。
  违反首问首办负责制和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等相关制度
包括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私自设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对承办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应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的;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办或对应当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的;承办人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应办理的事项未能及时办结超过时限的等行为,给予责任追究。
执法执纪中存在问题的
在执法执纪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要给予追究。包括无法定资格或不按法定依据、权限、程序实施执法行为的;擅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立案而不立案的;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等行为。 (马朝丽 石丽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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