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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老师没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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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WKdKr 发表于 2009-3-22 07: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网易新闻上看到一则新闻,叫《代课老师24年未转正 讨要工资卡猝死校长室A>》。核心提示:45岁的郭老师是新疆恰尔格阿吉尔干西村教龄最长的代课老师,从教24年一直辛勤工作,却一直未转正。代课老师和学校没有任何聘书、合同,3月份,当她被告知“来了新老师,不用代课”后,心情变得沮丧。4月17日那天,未领到工资卡的她情绪激动,突发脑溢血猝死校长办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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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K7 `) ?9 v2 G( B2 ^  针对此案例,如果郭老师未死前可争取自己的劳动权益,应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a>》应没有疑问。但难题是:1、如果诉讼,应列学校为被告,还是列学校的主管教育部门即当地教育局为被告;2、如果列学校为被告,原被告间的诉讼是劳动纠纷还是行政纠纷;3、当地教育部门、劳动部门无视你的权益,你状告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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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应明确你与谁形成了劳动关系,教育局是不是劳动合同中的相对方。但是,有关政府部门为了垄断教育,打压代课老师,通常会有学赵高的指鹿为马,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河北一网友的父亲甲临退休前被当地教育局下达调令到另一所较远的学校任教,而且同批被调出的有十人。该网友提出质疑,学校作为事业法人依法应当与老师签订劳动合同;当地教育局是中国共产党治下的什么法律赋予其职权,可以不问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及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将老师调出原学校?这种情况在企业职工中很难得见,但在教育口子竟成行业潜规则,笔者为兹向当地县级教育局及市教育局咨询,其答复竟是:“就是这样的,不要谈法律,被调的老师你想告,劳动部门、法院十有八九也不受理。”想想也是,甲你告谁呢,告学校,学校说我没有违约的意思,是教育局决定的,教育部门的红头文件我们不好违背,这是不可抗力。你告教育部门吧,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教育部门压根就不是双方当事人,但它就明着不把《劳动合同法a>》放在眼里,凭空插一杠子,你共产党又能把它怎样,共产党及有关政府还会不帮政府机关,反帮被雇佣者么?再说,你告教育局,你还指望继续做教师,你赢了也是输!6 A, Z) h- Q) h+ n; K! j6 f*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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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i7 s: ^$ n8 X* c: ]$ G  其次,你告学校,学校是作为民事主体还是行政主体出现?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发学生毕业证,或者学校作出学生处分,侵害学生人身健康,不服的告学校都不是将学校作为民事主体,而是行政主体来对待的。但是既然学校与老师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那么,老师对学校的处分不服也应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a>了,因为企业职工无疑是这样的。但是,君见过老师可因不服处分决定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吗,还是对处分不服规定应走其他的救济途径?笔者以为,学校违背与老师间的劳动合同约定,老师告学校的行为,应纯属民事合同纠纷,不应有法律有相反的规定,即使有相反的规定,也应以旧法服从新法,而以劳动合同法a>为准确定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但问题的焦点不止于此,老师期求按原状维持劳动关系,当然是以获得等价报酬为基础的。政府部门的教师工资发放方式,足以把教师及学校均逼往死角。老师的工资不似企业来自自己,来源于何处,来自财政拨款及地方解决。你学校必须把劳动合同中自方享受的决定权交付教育主管机关,我说不用某人你偏要用的话,难道校长能自己发工资给他么,除非这是纯粹的民办学校。政府就是以这种你依法没路,维权没门的绝境来略夺代课老师的合法权益。名义上老师是学校聘的,实质上需要教育局认可,而有的教育局干脆赤裸裸地直接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n/ X, E) l0 K4 {4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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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教育部门及当地劳动部门巡视监察意识薄弱,不愿涉足教育领域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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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新闻说:“郭海菊专门去讨要的那张工资卡,在代课老师们的眼中有特殊的意义。”“实在不行,你把学校告到法院去。这事情,还真不是我这个局长能解决的!”,等等,我们还能看出:代课老师的待遇问题不是某个学校的局部问题,而是国家教育部门在制度设计上放纵对代课教师的略夺,一个月才400元,社会主义的法治中国的未来的希望,是由郭老师这样悲惨命运的老师无私奉献出来的么?可以相象一个学校有20多人只有三四个公办教师,只用几百元的工资就可以打发一个老师,其剥削是何其深重。实在有必要借此查查,在《劳动合同法a>》实施后3个月内仍拒不与郭老师签订劳动合同,是国家教育部的授意,还是教育部行政不作为,对与代课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从来未作宣传。另一种可能就是文中的郑局长或该校的校长虚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骗取了上级部门的信任。  \+ F  f0 N. u4 ^' W5 R9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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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劳动部门也“罪”不可恕,郭老师从教那么多年,当地劳动部门的监察人员都干什么去了?检查走访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一天跑上两家也不是问题,或者随机抽取老师名单通知其寄交调查表也是便捷。一个学校这么多年、这么多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今年元月一日《劳动合同法a>》正式施行后仍然拒不宣传,拒不调查,拒不处理。这样的公仆哪里还象是公仆,已基本脱离了群众,高高在上,成为一个贵族特权阶层,郭老师式的苦难者,一个祖国的园丁,则被压在金字塔的地基下。文中竟然有作官的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利于劳动权益的维护。其放风的实质就是郭老师的同类人最好放弃走法律途径,否则失败的风险很大。事实上,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证明,而非劳动关系本身。郭老帅的学生及学生家长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学生的成绩单及作业批改记录、教育部门及学校发的荣誉证明,都可以作为郭老师在某学校任教的得力证据。郭老师的亲人可直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待遇,包括主张其女儿的抚养费用.因为收到辞退通知并不当然产生劳动合同当时解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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