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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指缺失办不下残疾证 男子状告残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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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趣数码论坛 发表于 2009-3-25 18: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付先生因为小指缺失向(北京)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要求办理残疾证,被残联以不属于肢体残疾为由拒绝。付先生将残联诉至法院,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一审认定付先生的情况不符合办理残疾人证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付先生因外伤右手小指缺了远节、中节两个关节。他拿着人民医院为其开具的诊断证明,多次向西城区残联申请为其颁发残疾人证。残联认为,以付先生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及他的手部残疾程度的外观都不符合1995年发布的《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肢体残疾范围,认为其不属于办理残疾人证的范围。付先生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残联为其办理残疾人证。
在庭审中,残联提交了他们不予办证所依据的《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其中肢体残疾的一项标准是“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在注释中还特别说明,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因此,付先生仅手部小指有缺失,不符合颁证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残疾人联合会具有发放残疾人证的法定职责。但是西城区残联依据的残疾评定标准,即《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行)已经作废。目前确定的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因此西城区残联依据已作废的标准答复付先生不符合办理残疾人证的条件,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当,法院予以指正。不过,根据新的残疾评定标准,付先生右手小指远节、中节缺失的情形也不符合办理残疾人证的要求,残联对其申请不予办理,结论正确。虽然残联的依据不当,但该不当并未对付先生的实体权益产生影响。法院一审驳回付先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付先生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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