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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法院评估拍卖委托一律随机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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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囝 发表于 2009-3-26 17: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吉林)省高级法院今天(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依据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新制定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司法鉴定委托工作的规定〉的补充规定》,全省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将一律通过微机随机选择的方式确定被委托单位,以防范“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过去,对于诉讼过程中的评估、拍卖、审计等委托鉴定工作,法院一般是采取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随机抽取以及法院指定等方法进行。实践中,存在一些弊端,难以保证公平公正。同时,司法鉴定过程中,还有重复鉴定、鉴定单位出庭回答质询、提升鉴定公信力以及解决拍卖中串通投标等许多问题需要规范。
为此,该《补充规定》规定:凡需要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鉴定的案件,一律实行随机方式,并一律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同时,一律采用省高级法院统一下发的软件,由计算机随机选定。
针对诉讼中的重复鉴定问题,规定各级法院要严格掌握重新鉴定条件,经法院委托已做过一次司法鉴定的,合议庭应当组织开庭,鉴定人应当出庭质证或答疑,对质证或答疑仍有疑问的,合议庭应委托进行鉴定咨询,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条件的,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应重新鉴定的,且鉴定所需材料齐全,方可启动第二次司法鉴定。
针对加强社会对司法鉴定的监督问题,规定各中级法院要对授权案件实行备案制度,要定期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当地媒体上公布。省法院将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省公开通报。
针对拍卖过程中的串通投标和限制竞拍问题,规定各拍卖公司举行的拍卖会,一律在法院审判场所召开,并全程录像,案件当事人及竞买人各限两人参加,凡与拍卖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拍卖会现场。
针对提升鉴定公信力问题,规定中介机构年内第一次违规的,停止委托6个月,年内第二次违规的,从法院名册中剔除,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春雨 淞合 卓阳 赵联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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