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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非羁押诉讼”突破构罪必捕 594嫌犯主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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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qQhzLsJ 发表于 2009-3-28 00: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天早晨,在河南省郑州市一所大学就读的大学生赵伟(化名),身着便服悄悄地从宿舍走了出来。与在校门口等候他的家人和学校辅导老师,一起乘车赶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他要在检察官的陪同下,上午9时到法院接受审判。而他身边的同学并不知道他是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负责人告诉记者,自2007年6月,郑州市检察机关实行“非羁押诉讼”以来,突破了“构罪必捕”的思维定式,已有3360名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采取这种具有相当人身自由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这项政策的感召下,已有594名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
“非羁押诉讼”在争议中推进
“如果在两年前,我很可能是穿着囚服、戴着手铐,被法警从看守所提押到法庭上接受审判。这样的话,我的大学生活也就结束了。”近日,记者见到赵伟时,他泣不成声地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彭亮告诉记者,2008年2月,赵伟在明知李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保管非法所得,其行为已涉嫌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认为,赵伟虽然已满21岁,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是初犯,就主动到其所在学校进行调查访问,并协助学校和其父母制订了帮教措施,依法作出“无逮捕必要”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法院在审判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赵伟确有悔改表现,同意检察机关对其从轻处罚的建议,对其判处罚金。
事实上,这种“温和而开放”的“非羁押诉讼”是在争议中推行的。
“2007年我们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时,发现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存在突出问题,公、检、法机关在认识上不统一,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适用‘无逮捕必要’的标准上不一致,而且适用率低,捕后轻刑判决率较高。”郑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负责人介绍说。
细化操作“阳光”下运行
2007年6月,郑州市检察院出台了《郑州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适用“无逮捕必要”若干意见(试行)》,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两个层面促进“非羁押诉讼”的推行,并不断细化具体操作办法。
据介绍,在检察机关内部主要实行三项制度:实行“无逮捕必要”案件刑事和解告知制度,对于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鼓励双方当事人和解;建立“无逮捕必要”案件风险评估制度。通过考察犯罪嫌疑人人格品行、充分征询被害人的意见、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建议,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深入分析,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预测风险等级,确保案结事了;建立“无逮捕必要”案件监督制约制度,可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列席案件讨论会,必要时还可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会议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同时决定,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方面,实行三项备案审查制度:公安机关适用“无逮捕必要”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直接移送起诉备案审查制度;捕后调解撤案备案审查制度;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备案审查制度。
如检察机关在办理公安机关备案审查的李某盗窃一案时,办案检察官发现李某先后三次入室盗窃,系多次作案,虽然盗窃数额只有1262元,但其社会危害性很大,不适用从宽条件。因此,郑州市检察机关作出不同意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意见,并建议重新提请逮捕。
减少社会对抗增进和谐
“全市‘无逮捕必要’适用率明显提高,公安机关捕后变更、撤案得以规范。”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祖伟向记者表示,检察机关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过失犯,以及因亲友邻里纠纷引发、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适用“无逮捕必要”,减少了社会对抗,增进了社会和谐。
据悉,迄今为止,郑州市实现了适用“非羁押诉讼”案件“无上访、无脱逃、无重新犯罪”的目标。
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说,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如何探求适合我国国情和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非羁押候审制度,是值得研究的课题。而“非羁押诉讼”措施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彰显了司法文明,也增加了办案的透明度,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邓红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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