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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有关部门检举代理律师也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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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fjxre 发表于 2009-3-28 17:4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据2005年11月3日人民法院报四版《败诉指责律师a>? 被判赔礼道歉》一文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9590A>报道,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案后,律师a>居然与自己的当事人对簿公堂,当事人说因为律师a>造假才输官司,律师a>说自己尽心尽责反遭侮辱。11月2日,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名誉权案进行了宣判:当事人立即停止对律师a>的侵害,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驳回律师a>要求当事人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2000年7月12日,辽宁大鸣律师a>事务所指派邵英魁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参与相关诉讼活动。案件结束后,刘某夫妇即向有关部门检举,声称因律师a>隐藏、销毁、篡改证据造成刘某败诉。2004年10月20日,邵英魁向兴城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指控没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遂作出上述判决。0 |# b( H: r9 ]7 f
  对这个判决我是持有异议的。因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代理人的法律服务不满,向有关部门检举,结果换来的不是权力机关的调查和反馈,而是法院的侵权判决,这让我们普通老百姓怎样能心服?我们老百姓还有说理的地方吗?
; m  G- V; X6 U& ^( p  律师a>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a>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此即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因为我们老百姓不懂法律,自然就视律师a>为法律神明(因为他们是法律之师),在自己有了法律纠纷时,从本来就不丰满的钱袋里掏钱来雇请律师a>,不就是为了有个圆满的结局吗?可是,事与愿违,花了钱还没达到目的,这其中自然有许多原因(埋怨法官处案不公相信是最常被当事人和律师a>引用的理由),但这次,当事人剑走偏锋,偏偏埋怨律师a>,这岂能不让代理人大为火光,好心当了驴肝肺。但人家当事人花了钱,又输了官司,朝自己说些不好听的自是人之常理,何必非得上公堂?) l9 ?3 s! L# M7 W; z; {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此之谓公民的批评建议权,也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
# k. b* J- w) D3 ?4 V/ H  当然,我们的律师a>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与官员自然不同,我也不主张用公众人物的所谓标准来要求律师a>,但是,作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起码的批评建议权还是存在的,不能动辄搞上法庭,否则让我们百姓怎么活?) `, H6 w$ i* g$ S" g. X" S2 R
  当然,该法还规定,公民在行使申诉、控告、检举权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是说,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实事求是,决不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有意诬告陷害他人。凡是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按照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但经典教科书同时告诉我们,诬告是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作假证明以陷害他人为目的的行为。如果是错告、误告则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绝不能将败诉老百姓的几句牢骚就认定为诬告陷害。咱们普通老百姓向有关机关投诉自己认为行为不妥甚至违法的人和事,是行使自己权利的合法之举。1 ?' z! \& {7 B; P; X9 W$ W
  或许本案有其他隐情,否则,个人认为,仅仅凭借向有关机关检举自己代理律师a>行为不当致使自己败诉这一事实,是绝对不构成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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