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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死刑犯被错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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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nfcrf 发表于 2009-3-30 10: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死刑。在西方,自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就规定了死刑,当时的巴比伦国王规定25 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但是杀人罪居然不包含在内。关于死刑执行的最早记录出现在公元前16世纪的埃及----一个贵族被控犯了巫术罪而被命令自杀。现在世界各国中有 在世界上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有 86个;对普通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 11个;在实践中废除了死刑的国家 24个;完全保留了死刑的国家有 75个,据统计,仅在2004 年期间,至少在 25 个国家有 3797 人们被执行了死刑,至少在64 个国家有 7395 人被判了死刑等待执行。那么,在这些人中,有多少属于错误地裁判或者执行了死刑的呢?2 \  m; y% m% m4 ]$ `8 b# g6 B

1 h0 V1 Q/ Z/ {8 `) \1 m7 G  大多数国家对这一资料没有进行公布,但我们可以以死刑错案统计相对比较公开和祥细的美国为例来加以说明。在美国,最早的合法的死刑出现在1776年,一个英国士兵纳森·汉尔(Nathan Hale)因在革命战争中犯间谍罪而处以绞刑。第一个在电椅上处以死刑的人是在1890年8月的纽约人维廉·凯姆勒 ----一个用斧头杀人的人。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死刑违宪,但是1976年立法又宣布推迟废除死刑,现在美国有哥伦比亚特区和12个州禁止死刑,这12个州是:密西根州、威斯康星州、缅因州、明尼苏达州、北达科他州、夏威夷州、阿拉斯加州、爱荷华州、西弗吉尼亚州、麻省州、罗得岛州、佛蒙特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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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美国西北大学死刑信息中心(DPIC)的统计,自1976年到2005年12月止,美国共对1000人执行了死刑,2005年12月2日凌晨2点,57岁的博伊德因在1988年残忍枪杀妻子和岳父而被判处死刑,以注射的方式被处死,成为1976年以来的第1000名被处决的人。在 1973年以来,25个州的122人在判处死刑之后因错误而释放。其中2004年就有6起被判死刑错误的案件。最近的一例是2005年11月15宾州的Harold Wilson,先被判处死刑,后证明是错判。在122人中,其中黑人、白人、拉丁族人和其他种族的人分别占61人、47人、12人、1人。另外,学者发现自1900年以来至少共有23人被错误处死(未见错杀率的资料)。7 g9 t- i+ V0 N! D9 {9 i

7 k& R8 ]# h7 ]. T  2003年1月11日,美国伊利诺伊州州长乔治·瑞安宣布了他在任的最后一项重要政令,清空所有的死囚牢房,将该州全部死刑犯的刑期转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这是自 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废除死刑后,美国最大规模的“废死”举措。他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早在2000年,伊利诺伊州法庭就发现,该州自1976年恢复死刑以来共有13人被误判死刑。瑞安州长因此决定在该州暂停执行死刑,并任命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来重新研究该州死刑制度的公正性。在伊利诺伊州西北大学法学院,他进行了最后一次州长演讲,主题是死刑。他将美国的死刑制度描述为“出了故障的”体系,并宣布免除该州的所有死刑。瑞安的决定改变了156名在押死刑犯和11名再审犯人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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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S+ U% M5 `, R; ?  2005年8月,设在亚特兰大的乔治亚州赦免和假释委员会宣称将发布正式文件,向20世纪在该州被执行死刑的唯一一个妇女丽娜·贝克道歉。1945年,这位非籍妇女她被控杀害雇佣她的白人妇女Ernest Knight,当时她由一个全部由白人男性组成的陪审团判决死刑,对其自卫辩护不予理睬。实际情况是,她的主人将其锁在磨房并用钢管威胁她。今天乔治亚州赦免和假释委员会发现她并非蓄意谋杀而只是一般的杀人,因而判死刑是冤枉的,现在贝克的照片和对其行刑的电椅被放在乔治亚州监狱的博物馆里展览,作为该州死刑制度的耻辱而被人参观。2005年,美国通过《2004年无辜者保护法》( Innocence Protection Act of 2004),其中有些内容对死刑有重要影响,如要求通过DNA测试释放可能被冤枉的人;提高各州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错案的赔偿等。但是这一切并不能完全避免死刑。+ o" g# W( `9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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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一旦错误无法纠正,给无辜而又无价的生命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憾。支持死刑的人对待错杀的态度是:只要严格限制死刑,就可避免错杀,因为总有一些案件是可以绝对确定的,对这一部分人判处死刑,不会判错。当然,这在理论上可这么假设。但问题是国家对一个制度的设计从来就不是针对个案的,而是抽象地针对普遍的一类犯罪而规定的。**官奥康纳说,“如果统计能够说明问题,则说明制度在允许错杀无辜”。有一位**官在United States v. Quinones一案中说:“证据显示,说明被判死刑的人无辜的证据往往出现在执行裁判之后。”而美国一位联邦地区法官则认为:“依赖死刑的法域,不可避免地要滥杀无辜。因为要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事情都做到完美无缺是不可能的,任何诚实的死刑支持者都应当面对这样一个事实。”$ c+ u% t  w8 C2 J+ a0 `

5 \) _/ V6 X' `" l8 w% |, }  其实,在程序上,也没有哪个现代国家不是宣称按照最严格的要求来规定死刑程序的,但即使是在这样的一些国家,错杀也只是减少,仍然难免十年一遇,因为执行者是人,制度只可能做最不坏的规定,却无法使每一起案件都不出错。在程序极其严格、甚至于司法人员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还是发生了错杀的情况。在美国,就出现了105年错杀23人的情况。而生命的无价,使国家没有理由因为这是极少数而可以忽略,甚至即使是百年错杀一人,这也是可以废除死刑的充足理由,因为错杀一个人已是制度的最大不公正,有错杀的存在不再需要谈其他保留死刑的理由。$ g  F+ y$ x7 h9 D

8 S& R9 G4 ~3 g* A; f  X5 A  在中国,由于死刑统计数据属于国家秘密,我们无法统计出到底曾经有多少人被错误地判处死刑,但被错误地判处死刑的个案却可以从媒体报道中发现。2005年即将结束,象往年一样,我们在评选各种各样的年度人物,但是我们最不应当忘记的是今年才发现错误的、已经在过去被执行了死刑的滕兴善、聂某这两个名字。面对他们的冤魂和心中的伤痕永远无法抚平的亲属,在限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逐步废除死刑的问题上如何理性地思考,这是我们在2005年岁末应当重视的一个重要的法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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