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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西站黑恶势力覆灭记:罪行写满58本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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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uxcsdQ 发表于 2009-3-30 17: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涉案成员40人,罪名10项、罪行近40起,证据材料多达58卷6000多页,各类卷宗的总字数近400万字之多……

这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甘肃2006打黑第一案”的一组数字。此案从侦破到审判历时3年,直至2009年3月11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才尘埃落定。

3月24日,记者从甘肃省高院拿到了厚达88页、总字数7万多字的终审判决书。据悉,法官宣判时仅宣读判决书就用了两个多小时。

强收保护费 顺藤摸瓜破获涉黑大案
2005年9月,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接到兰州西站二手手机市场群众举报,一李姓男子带领一伙人抢走了他们的手机、现金等财物价值4500余元,并自称他们是西站一带的“老大”,强收保护费。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和重点排摸,初步查明了该团伙人员的组成情况,掌握了他们长期以来大肆进行抢劫、控制七里河地区娱乐场所、强收保护费、敲诈勒索的部分犯罪事实。

同年12月5日,民警展开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行动。当晚,在确定群众报案时提到的李姓男子及另一犯罪嫌疑人田春生在西站某啤酒城出现时,民警果断出击,将他们一举捕获。

李姓男子名叫李磊,既是团伙主要组织者又是团伙骨干成员的“金牌”打手。
在大量证据面前,李磊交待了1年多来多次参与有组织预谋犯罪的事实,并供出这都是自称西站一带老大的“阿凡”组织所为。审讯中,警方获知“阿凡”的真名叫胡松玉,此人2003年曾因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在得知团伙骨干李磊、田春生二人落网的消息后,胡松玉匆匆逃往成都。
12月17日,警方连夜赶赴成都。次日,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警方锁定了胡松玉的具体落脚地点,将其堵在了出租房内。两天后,胡松玉被押解回兰州。

审讯中得知,胡松玉十五六岁时曾在云南边境打过工,如果警方再晚到几天,说不定就已逃往云南边境。
团伙头目胡松玉及几名骨干成员的相继落网,使案件有了突破性进展,警方开始大量获取该团伙的犯罪证据。由于该案涉案成员多,案件起数多,堪称近年来甘肃省打黑除恶之最,2006年5月,该案被省公安厅和公安部列为省级、部级督办案件。

随后,兰州市公安局有关部门与七里河分局抽调25名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秘密展开侦查。在近一年的时间里,专案组成员辗转四川、广东、上海、青海等地,终于成功摧毁了以胡松玉为首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归案。

帮规组织严密 “说漏嘴”挨打还要罚款
随着案件侦破工作的逐步深入,一个众人参与、组织严密的有组织犯罪骨架逐渐显露。
经查,胡松玉于2003年9月刑满释放以后,结识了沈虎、傅强等人,开始在兰州七里河西站一带网罗社会闲散人员,结成犯罪团伙并不断发展壮大。团伙的40名成员,年龄最大的43岁,最小的仅17岁。

至2005年初,该团伙形成了以胡松玉为领导核心,以胡松玉、沈虎、傅强各组织一伙人为组织结构,以田春生、柯敬武、李磊等人为骨干成员,以张小岗等为成员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3个团伙,时聚时合,沆瀣一气,借助团伙成员多、作案手段残忍的淫威称霸一方。
其间,为了控制西站地区的娱乐行业,达到垄断经营、称王称霸的目的,团伙头目将经营3家啤酒城、休闲舞吧的柯敬武发展成组织成员,并指派其骨干成员名义上担任部门经理,实则充当打手,提供非法保护。

胡松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等级分明、行规严格。胡松玉给弟兄们定了一条规矩,“办事”后不要乱说话,以免引起警方的注意。

有一次,沈虎手下的一个“马仔”参与了一起案件后说漏了嘴,被胡松玉派人带到西站一间KTV内教训了一顿,并“罚款”500元才了事。胡松玉曾在一个铁匠铺打了4把砍刀和4把斧头放在柯敬武经营的“欢乐啤酒城”,这些工具在几次作案中被使用。

虽然该犯罪组织无明确的名称、纲领、章程、文字规约,但体系业已形成,结构初具层次,帮规也约定俗成,领导者明确,成员基本固定,具有稳定性、严密性的特征。

罪行累累 58本案卷记录40起罪恶
以胡松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形成以后,从2004年10月至2006年3月,共有组织地实施了各类刑事犯罪近40起。在胡松玉的组织、领导下,他们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持有枪支、窝藏、组织淫秽表演等无恶不作,罪行累累。
2005年7月24日凌晨1时许,胡松玉纠集沈虎、王雅武、尹层主等人,持木棒、钢管、大刀、伞把等凶器,在兰州一毛厂什字附近对因琐事同胡松玉发生争执的被害人马某进行殴打。后尹层主等人不顾马某苦苦哀求,将不会游泳的他拉至黄河边扒光衣服踢入黄河,所幸马某爬上岸逃得一命。

2005年6月至7月,柯敬武、胡松玉、田春生、沈虎、傅强等人为达到垄断西站地区舞吧娱乐业的目的,预谋用非法手段打压竞争对手。同年7月28日,柯敬武以其经营的舞吧服务生被其他舞吧服务生殴打为由,指使胡松玉带人去这家舞吧找其负责人索要医药费,敲诈勒索6000元。

2005年9月至2006年3月,柯敬武为吸引客源,招揽生意,伙同董嘉莉、王永虎,在其经营的3家娱乐场所,多次雇佣舞女跳脱衣舞,进行赤裸裸的淫秽表演。
……
由于此案被告人众多、证据材料复杂,涉及罪名繁多,仅证据材料就达到58卷400余万字,一审庭审时间长达8天。

2008年2月25日,兰州市中院对胡松玉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松玉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后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1年8个月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今年3月11日,甘肃省高院对每一名被告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十分详尽的审查和最终认定之后,对包括胡松玉在内的众多被告人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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