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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低保人员打官司不预收费:是不是新思路和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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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特色 发表于 2009-3-31 18: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南方日报2006年1月26日A06版《穗低保人员打官司不预收费》一文报道,日前召开的广州市法院院长会议明确提出: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城镇低保人员到法院依法起诉主张保护权利的,一律不预收诉讼费a>。这是广州两级法院进一步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思路和新办法。记者从此次会议上了解到,去年广州两级法院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和司法救助力度,对工人工资、拆迁补偿、损害补偿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为10724件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a>缓减免,减免金额163.9万元。另据了解,去年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案件180819件,比上年增长11.68%;结案180194件,增长12.28%;结案标的金额209.89亿元。全市法官人均结案155件。(http://www.southcn.com/news/gdnews/zhusj/200601260092.htmA>) 
4 b# }9 W% w! f8 H" y$ H  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城镇低保人员到法院依法起诉主张保护权利的,一律不预收诉讼费a>,这是不是广州法院的首创?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7次会议通过修订)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O8 f9 l9 K9 H3 J
  原来,这不过只是执行最高法院的规定而已,何来“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思路和新办法”之说?
4 i  W; E% z0 s  对这个问题,我曾在《律师a>进法院要安检?》一文中有过论述。引用一下,再来说明。
# g  M' w7 n) u/ {3 x  众所周知,北京是我们的首都,聚集了全国的精英。作为一名法律职业人,我一直对北京的同行之水平是佩服不已的。但读了2005年7月25日《法制日报》一版《北京律师a>进法院不再安检》一文(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5-07/26/content_173024.htmA>),我倒有点怀疑自己的判断力了。
) v, q, j( W* A- ^. D  原来,此前北京的律师a>进法院要进行安检的。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2004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04〕14号公布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这是当前法院实施安检的唯一法律依据。该规则第六条规定,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一)对公诉人、律师a>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由此可见,从最高法院的规定看,对律师a>的安检是区别于一般当事人的,只是“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且与公诉人享受同等待遇。但我们注意到,在北京却不是如此,报道中说,“我们辩护律师a>进入法院大门,第一个与公诉人的不同就是要接受安检,平等的对抗关系无法体现。”我就不明白,难道北京的法院就不受最高法院有关规定的约束?人常说,穷乡僻壤皇帝远,王法执行易走样。北京是天子脚下,北京的法院何以不受上级法院规则约束恣意行事?
8 q* x" A; W9 z& _, |2 D  既然最高法院已有明确规定,却偏不执行,而自行其是,搞一个《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保障律师a>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规定“律师a>持本人有效律师a>执业证依法参加诉讼进入法院时,律师a>本人及携带的诉讼材料、物证、笔记本电脑和公务用包等免予安全检查”。并在全国大报的重要版面和位置大肆张扬,说“法院对律师a>工作提供便利,律师a>的顾虑将被打消”,这真让人怀疑北京同行的水平和能力了。: C' s' H7 Y3 Z# y9 @4 v
  也不只是怀疑北京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其实,这更是“法院造法”主义的体现。现在,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政法机关,习惯于出台一系列规定,无非是上级有关法律法规a>和规定的简单重复,偏偏说成是对上级精神的细化,然后大张旗鼓地宣扬,似乎就达到了目的,对落实与否是没有人真正关心和重视的。这种现象在小地方特别突出,从网上摘下,替换一下地名,修改几处不适当之处,就成了结合本地实际。8 A% h! c1 K7 \# V
  必须承认,本人原来作为一名研究室工作人员,就多次出台过这样的文件(相信诸位读者相信这是平生只为稻粮谋,所谓端人饭碗受人家管,不得已而为之)。
' v& ]7 D; x$ l  但作为北京一个高院再出台这样的规定,就让人无论如何不能接受了。此之谓爱之深要求愈高。或许,针对部分法院和法官不遵守或变通执行上级规定的实际情况发个通知提个醒强调一下并无不可,且大为有益。但非得搞个什么意见且说是首创就让人实在难以容忍了。
. z$ O: D5 s, P& u" Z% t/ J  我曾提出,频繁的发出台规定以细化上级规定,“层层造法”的不良现象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5 B7 n7 r- j/ `& e
  北京是政治中心,有时造点新东西也是不得已,没想到在号称观念和思想走在全国前列的广州也有这东东。5 _( G3 }1 M1 |% d9 @# w/ K0 g
  现在看来,这种现象不仅仅在北京,在广州,相信全国各地的法院都不鲜见。因为正值年头,全国各级法院院长会议都在相继召开,或许这样的新思路和新办法会越来越多。/ n3 `9 [  f! K- S+ M; V+ ?; I
  呜呼,我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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