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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搞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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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qYUQHT 发表于 2009-3-31 18: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读2006年2月28日南方日报,报屁股上有一则短消息吸引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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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爱车被自行车刮花,车主周某竟将对方主动赔偿的30元人民币当场撕得粉碎。周某因此为她故意撕毁人民币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广州)越秀警方昨日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9000元的处理。2月24日下午,廖某骑着自行车在西华路金平广场对面路段,为避让一行人与一辆同方向行驶的小轿车相碰,自行车刮花了小汽车,小汽车车主周某马上下车,要骑车人廖某赔偿,廖某掏出30元人民币给周某,但周某接过钱后竟当场把钱撕成碎片,现场群众纷纷指责周某,并打电话向110报警。交警到场后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根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对该简易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而周某因故意毁损人民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被越秀警方作出警告并罚款9000元的处理。+ l6 n+ M$ J! F, {

  C4 M0 `6 Y6 S3 L  初读这则新闻,我认为一定是有错误的(怀疑是法律人的天性?),就是为这三十元钱而受罚9000元?; t1 ~  H) E" Z5 q, I; ]2 q; e7 i

2 Q# e7 W: O6 y" N" a4 i1 L3 r- f' k" d: w  手头就有法律工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想来,公安机关的处罚还是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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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我仍有疑义,我们的行政处罚讲求"公正、公开、公平、罚过相适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法a>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为这30元钱,就拿9000元埋单,还是不合适呀!9 x& [; U' g+ v8 p  m( {4 O

- g# X0 X" d3 }. x4 W; J+ u  当然不能主观意断,我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发现原来内有大问题!3 N- A* y6 I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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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轿车被自行车刮花 女车主得30元赔偿当街撕毁A>》,来自新浪网的这则新闻告诉了我们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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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撕毁人民币的车主周某(红衣女子)昨接受时报记者采访时对撕钱事件表示很后悔,认为都是一时冲动所致。昨日(27日),记者在越秀区东风街派出所见到了小车车主周女士。在谈到撕钱事件时,周女士在记者面前两次落下了眼泪。她对记者说,当时真是气晕了,才拿钱撒气;她还说,其实自己也不是有钱人,能理解30块钱对低收入者的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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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8 R& {* }, @: d  记者:周女士能回忆一下当时的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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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女士:当时我和同事在西华路上开车,旁边是一个骑着单车的女子。单车上有两桶潲水,中间横杆上也有东西,她骑的时候可能重心不稳,摆来摆去,最后整个单车压在了我的车上,刮了很长一道痕迹。我把车停在路边,下车叫她赔。. q) M5 N% k7 y6 ]

2 V- ]* o8 V2 W  但之后发生的事情,都和那个女子没多大关系,我和她说话总共不到5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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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还不到5句?那是什么样的情况下,导致你把钱给撕了?9 ~/ C7 [5 I3 B/ R& ^2 S* _: x/ I9 |% ?3 \

# c$ G0 k( @4 j  周女士:我让她赔200元,她说没那么多钱,接着从口袋里掏出了30块零6毛钱给我。这时周围有很多围观市民,有人说,"人家没钱,赔什么啊,大不了赔两桶潲水给你吧"。我一听很生气,和围观的人吵了起来。接着又有人说,"反正你车都开在一旁了,没有第一现场了,谁对谁错,交警来了也看不出来,别赔"……总之很多这样的风凉话。更让我生气的是,有人很轻蔑地说,"拿30块钱,够了,赶紧走吧"。我一听,就把钱接过来,撕了。我当时真是气晕了……(掉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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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R1 z  ?. V! H2 t  记者:在你正要撕钱的那一刻,你有没有想过,这30块零6毛钱可能是这个运潲水的人辛苦一天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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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h. @! C. V  周女士:钱撕完之后我就后悔了。我知道撕人民币是违法的。同时,我也反应过来,任何人赚钱都不容易。我也不是有钱之人,我的车也是一般的车,用来跑业务的。我的亲戚朋友,也有下岗了的,他们生活也不容易,我现在不想去追究对方赔多少钱……(掉眼泪)但是在我撕钱的那一刻没想那么多,更没有蔑视穷人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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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 a, V1 t9 Y7 ]/ N  我就是很生气,然后一时冲动,就把钱给撕了。我今天对我撕毁人民币的事情做了检讨,对于给我的处理,我会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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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这还真不是件小事。$ @+ a" V* n4 m/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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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文后面有李龙先生的一篇《是谁在挑起贫富之争》很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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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 u. x7 q5 z/ O  文章说,一件简单得算不上交通事故的撞车事件,演绎成了富人蔑视穷人的网络之争。罚款9000元对开私家车的人来说应该不是什么难题,相信这样的结果也难以平息众多仇富者愤愤不平的心理。但是法律规定,撕毁人民币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而,警方对私车主的处罚是合法的。只不过在有些人看来,似乎不合情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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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这么一件小事也能挑起贫富之争,很大程度上要缘于当下的社会阶层分化,以及由此带来的悬殊性生存状态。更关键的是现在的社会制度对当下的社会生存状态并没有起到缩小的作用,反而给人一种就是为富人服务的错觉。: z0 O9 E/ @6 |3 O

, g* X8 @1 T1 v" J, _. g  比如说医疗改革、教育改革,人们抱着莫大的幻想,期待能达到一个公平的理想化模式,但是事与愿违,看病贵没有解决,昂贵的择校费没有取消。再比如公用事业不停地喊亏损,而政府的投入却并没有见涨,导致公用事业的涨价要由百姓来背负。这些改革时期的阵痛所造成的高医疗费、高教育费、高公用服务费等,对富人来说根本没有多大的影响,有钱能治病,能随意择校,能负担起公用事业的任何涨价。可是穷人呢?经不起生活的丝毫变故,只能寄望于制度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6 B2 X! q, B% g" n1 C

- _2 v& X* `' Y6 i/ q3 e6 o  因而,抛开时下不少富者一夜暴富、为富不仁的骄横自大不谈,当前阶层分化所必须的制度性保护缺乏,穷人对社会话语权的缺失,都很容易导致他们将对制度性不公的不满转化为对富人的仇恨。从这个意义上说,挑起贫富之争的也有社会对贫富分化不断加剧缺少抑制措施的制度性原因。什么时候达到了一个和谐的贫富状态,贫富之争自然会随之消失。% R. B4 w% H* |5 ]3 W6 D5 E7 C

" i. B( {4 _% g0 I  人们的生存状态决定了其思维逻辑。在这起撞车事件中,骑单车的女子似乎可以代表穷人,开私家车的女子似乎可以代表富人,"穷人"的理性赔偿招致了"富人"的非理性对待。既然法律已经给予了过错人应有的惩戒,公众无须再继续所谓的贫富之争了。毕竟假如富人都像这个周女士一样,能为自己的过错真情流泪并反悔,起码证明富人还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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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I2 x6 {1 T& M$ w# g  这李龙先生,写得这么好,我只能抄袭他的作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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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是说两句,要不这篇文章就全是人家的东东了。  n1 ?) P+ N% b( \

5 }5 n# K: l3 J9 N& n- N  一则这又是网络惹得祸(还记得孙志刚事件吗?)二则这又成了穷人和富人之争,三则上升到了阶层问题,相信这位周女士不流泪都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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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自诩不惟上、不惟书,只惟法,现在我才明白,法为情势所变不是虚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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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J9 S1 x2 }/ J. N2 v  9000元为30元埋单,但这个深层次的问题还值得我们法律人思考。作为社会资源第二次配置的法律在这场事件中起到了什么作用?应该起什么作用?为什么要起这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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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都值得我们划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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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主要内容来自互联网,本人不享有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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