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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善可陈:《反洗钱法》没拦住杨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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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kod 发表于 2009-4-3 21: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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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出国不归官员之妻可能涉嫌洗钱2000万元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证实,温州出国不归官员杨湘洪之妻、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开发处干部游捷,涉嫌职务犯罪已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记者从一名权威机构人士处获悉,央行反洗钱局监控到至少2000万元以上的出境可疑资金,或与杨湘洪之妻游捷涉嫌洗钱有关。
据透露,这笔巨额资金是由境内汇到杨湘洪在法国的女儿名下,而早在杨湘洪出境前一个月,这笔“黑钱”就已进入反洗钱局的监控范围。让人想不通的是,有关部门既然有所察觉,为何仍放任杨湘洪从容踏上“不归”之旅呢?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它采用转换、转让、转移、获取、占有、使用等方式隐瞒和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以使其犯罪所得“合法化”。一些腐败分子常通过种种途径,将贪污受贿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2006年10月31日,我国通过《反洗钱法》,将贪污受贿犯罪也列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不难发现,《反洗钱法》实施以来,其防范、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效果却乏善可陈。

前不久,在“国家级扶贫县”重庆市巫山县,出了个平均每天受贿万元的“重庆第一贪”——县交通局局长晏大彬。他7年受贿2226万元,相当于该县年财政收入的20%。晏大彬的妻子付尚芳也因为夫洗钱成为中国腐败洗钱罪的“第一人”。晏大彬夫妇因藏有巨额赃款的房间意外“漏水”而暴露,事发前,其洗钱罪行并没有被反洗钱机构掌握。

“反洗钱”的实质,就是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管理与监测,对开设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查,通过对客户账户使用情况的了解,掌握资金活动特点和变动规律。为充分利用反洗钱机制反腐败,应当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监测。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原则声明》,曾对银行业的反洗钱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其中“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客户开立各种类型的银行账户时,必须取得能够确认客户身份的资料。另外,所有的交易记录必须保留一定的时间,一般在五年左右。这一制度对发现和追查洗钱犯罪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反洗钱法》也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威慑,银行为了揽储,帮助顾客逃税而销毁交易记录的情况倒是时有发生,甚至连严格的“存款储蓄实名制”都没有得到认真落实。

为了打击洗钱犯罪,必须通过立法,规定银行承担的相关义务。同时,严格的账户、储蓄实名制度,不但是打击洗钱犯罪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内容。《反洗钱法》的完善,必将为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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