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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法院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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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火 发表于 2009-4-5 17: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2006年3月31 14:58:29中国法院网a>讯《河南金水一家人抄起铁锨追打法官 老太半裸上阵称“要把法院的人全部撂倒”》。1 ?7 I3 y: y: H# i
  “今天我要把法院的人全部撂倒!”3月29日晚上至3月30日凌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依法执行公务时,被执行人岳春生的儿子、女婿齐上阵,或谩骂推搡或举起铁锨追打执行法官。3月30日凌晨3时许,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依法决定对暴力抗法的岳国强、吴东明、陈学建三人司法拘留15日。岳国强是金水区柳林镇小河村人,其父岳春生于2004年11月6日借刘某现金2万元一直没有归还,后刘某诉至金水区法院。2005年9月27日,法院判决岳春生归还所欠2万元。但是,判决生效后岳春生却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后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岳春生于今年3月23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其仍然拒不履行。3月29日晚10时许,金水区法院执行局刘铮、顾和平、李宾等5位执行人员开着法院两辆警车来到岳春生的住所,刚来到院子就听见一阵狗叫。听见狗叫声,岳春生的儿子岳国强从房间出来拦住法院的警车问来这里干什么。执行法官顾和平下车向其出示了证件,说:“我们是金水区法院的,来执行岳春生欠人债务案”。岳春生闻听此言,就破口大骂:“什么法院不法院的,三更半夜私闯民宅快滚!”并且边骂边推搡53岁法官的顾和平。执行法官刘铮说:“看见这种情况我当时也赶紧上前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劝岳国强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不要阻挠,他听后依然破口大骂,并且又开始撕拽我。李宾等几个法官见状将他劝开后,他非但没有收敛,反而跑到旁边掂起一把铁锨高举着追打我,我就围着汽车躲避。就在这时,岳国强的60岁上下的妈妈宋香花仅穿一件三角内裤便从房间里跑了出来,拽住我的衣服,掐着我的脖子,让岳国强打我。”刘铮说,其他几个执行法官见状就过来解救他,宋香花见谁解救他就撕拽谁。趁着院内混乱,刘铮开着一辆警车跑出院子,向110及法院领导求助,就在这时岳春生的女婿吴东明、陈学建两人开着一辆无牌面包车赶来支援,他们将车开进院子堵住另一辆警车的车头,防止警车开走。吴东明下车后,就对李宾等法官侮辱、漫骂,同时还掂起一把铁锨举在头顶上叫嚣:“今天我要把法院的人全部撂倒!”而陈学建下车后也对执行法官不停辱骂,并拍打警车不让法官靠近车辆。这时,岳国强也打开警车车门,让宋香花坐了进去,后来在法官的劝说下她才下车。随后,110赶了过来,由于人少无法控制局面,随即通知庙李派出所过来支援,与此同时,法院增援的干警也赶了过来。而这时,原本“情绪高涨”的宋香花却躺在预制板上说被法官打伤了,要求去医院检查。于是,法官又通知120过来,三个干警陪同宋香花到法院做了CT检查,结果什么毛病都没有。鉴于岳国强、吴东明、陈学建三人暴力抗法,凌晨3时许,法院依法对三人予以司法拘留15天(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00337A>)。) P! Q) G( L  P
  我是一名法官,没有从事过执行工作,但我在研究室工作时,协助过执行局,多次出发办案,我也多次写各种材料向有关部门反映法院的执行难、难执行。但对这则新闻,我还是要说,这个事法院也有责任。2 E8 S' C+ z' F' c  k  B
  现在河南那地还是算冬天,夜间10点多,半夜三更,你法官到农村的当事人家中,惹得人家“60岁上下的妈妈宋香花仅穿一件三角内裤便从房间里跑了出来”,难道执行就必须这样吗?这个事可不可以缓期执行或到天明时再执行?
; `! }" S1 c; w. I# J3 ?4 H  我们知道,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执行机构行使的一种国家权力。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性,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权,是司法强制力的最终体现。执行权是运用强制力实现请求给付内容的权能,其最终的实现则体现在通过实施强制执行权而对被执行人产生促动力,迫使其履行法律义务。现在运行的执行权中大部分具有行政权的特点,只有一小部分具有司法权的特点,例如执行中的裁判、监督事宜。由此可以看出执行权中的裁判权具有司法权的属性,实施行为则具有行政权的属性。行政权和司法权都属于国家的公权力。一般理论认为,强制执行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当事人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其实质是侵犯了国家保护的法益,是对人民法院所代表的国家的蔑视,其本质已超越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平等意志,从私权力上升到公权力。众所周知,我国公权力的行使是强制性,因此,当事人的意志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和轻视。
4 B! @: D+ V) ~- k1 L0 v  强制执行领域,古代法与现代法有着巨大差异。在古代,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将受严惩,债权人也有权处置债务人。这种情况即便在堪称现代私法原版的古罗马法中也不例外。例如,《十二表法》第三表规定:“债权人得把债务人押家中拘留,用皮带或脚镣栓住……得把债务人卖于悌伯河以外的外国或杀死之……如债权人有多数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我国的情况也大致相同,而且延续的时间远较其他国家要长。例如,史书曾有记载,汉朝一贵族(河阳侯)因“不偿人债过六个月”被免爵。唐律规定,如违反契约不还债,“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这些规定在现代人看来是太不人道的,但其实也并非全无道理,至少可以在无法收债时适当慰藉心理失衡的债权人;而且,造成事实上赖帐者比较少。但从人道主义出发,现代国家大多已取消了如此残酷的法律,债务人已不必再担心遭到债权人可怕的报复了。
+ y' R9 o9 f' N; [% W1 f% _  现代司法理念认为,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采取措施,作为法院生效判决从书面到实际操作的一个延续,是司法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执行中的强制力不是没有边界的,也不是没有针对性的。法院的执行是针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具有法律规定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法院一定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但执行工作并不是要置被执行人于死地,执行工作要求在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其基本的生存、生活权。最高法院2004年就民事执行出台司法解释,引入“适度”原则,要求民事执行8种财产不得予以查扣、冻结,使自然人及其所扶养家人的生存权、人格权得到保障,被舆论称之为是一个“人性化”的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在工作实践中大力推行人性化举措,方便群众诉讼,保障当事人人权。
. O$ G# X9 [8 L7 u9 t5 N- m  这里不得不说说我原来供职的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的一些好作法。我院很多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折射出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2004年1月2日新华网a>刊出我院人性化执行的新闻,引起了较好反响。
6 A7 `5 ]- f& _5 q  新华网a>济南1月2日电(记者董振国) 一些法院在执行案件时,往往刻意选在春节、中秋节、清明等节日,或被执行人家中有婚嫁、老人祝寿等时段,让被执行人迫于声誉压力接受执行。这种执行方式有时虽达到了目的,但也给被执行人心理上造成一定伤害,并常会导致暴力抗法事件。青州法院在开展司法为民活动中,倡导人性化理念,强调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喻人,不仅收到很好的执行效果,而且受到各方的一致好评。. i  O. x) h( h# Y
  去年10月,青州市一位市民离婚后,又重新组织家庭并准备举行婚礼。但他仍有一笔补偿费未履行,其前妻要求法院在其婚礼时前去执行,执行干警并未采纳,而是在婚礼前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法制教育,要求办完婚事后再履行,这位市民说:“既然法院没有给我难堪,那我也应该积极配合。”婚后第四天,他就自觉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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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1 d6 a+ n8 Z  青州法院在近两年开展司法为民活动中,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对群众反映的一些执法方式进行了反思。他们认识到,过去采用的一些执行方式,如案件执行刻意选在节假日,或者是半夜零点行动、执行风暴等虽然收到一定效果,但也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引起被执行人的反感,也不利于树立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法院院长石维云对记者说:“执行难的一些案件,大部分是经济案件,如果在执行中采取过激的行为,会给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带来不必要的伤害。”为此,他们采取了一系列人性化改革。
! v/ N0 X" Y2 z) ?  在案件执行中,他们做到“三个尽量”;一是尽量不让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在场,以免对孩子心理造成负面影响;二是尽量不让被执行人患病的父母在场,以免加重老人的病情;三是尽量不让无关的人员围观,以保护被执行人的隐私。, |( S- q. f5 Q' u
  同时,青州法院也改变了过去把一系列案件执行后的财物集中起来开大会发放的做法,因为这样虽造成一定声势,但经常导致有些付款物不能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现在他们对执行完的财物及时发放,并由法院财务室和执行局进行监督。
7 R4 I% l6 s' t6 e2 {  这种新的执法理念,使青州法院案件执行效果大大提高。去年,法院执行结案率同比上升了近40个百分点,执行案件信访数量下降63%,未发生一起暴力抗法事件。: l" ]  I9 C3 ]. J. D8 m! @5 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a>》的司法解释已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第七条明确指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也就是说,业主抵押属自己所有的房屋,如果该套房产是属于业主的惟一可以居住房产,而且有充分证据可证明这一点的时候,那么即使抵押权人(通常为银行)向业主追讨欠款,法院也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业主可以继续居住。这也意味着,即使贷款无法收回,银行和法院也不能随意处置贷款者惟一的住房。而在此政策出台之前的规定是,如果住房按揭人连续三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有六个月不向银行按时还款,就将被视为断供。按照程序,银行会先发催款通知书,限期还款,如若按揭人继续不偿还,银行为防止风险就要收楼,收楼后会综合各方面因素给住房估价,对其进行拍卖处置。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倾向于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这体现了“以人为本”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是对购房者的一种人性化关怀,以给经济出现困难的购房者一个缓冲时间。实际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23条已分别规定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和生活必需品。在民事执行中,执行适度的原则有着特殊的意义,在民事诉讼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人格权不能强制执行,不能因为强制执行而造成被执行人的极度贫困。
6 k0 l# _% L% f& s) k- `1 Z% w# g$ }  我原来在农村法庭时也曾做过向上述法院一样堵被窝的事。但我们都是大清早去(老百姓起床早),也只是在人家门口等着,在人家开门后再进入,而且在院子内要反复告诉人家,待人家穿好衣服我们再进入房屋。8 C, U* p0 x6 j+ T4 }) F
  这并不是说我们思想多么高尚,因为公民的房屋“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
0 M5 y* g- X- Z$ d: g: l  如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a>的重大任务摆在面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a>的过程中,司法坚持以人为本更有特殊的意义。司法是关于人的事业,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担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职能,而调整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和谐共处,前提就是尊重人、关心人。因为和谐是人心的和谐,要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司法不仅要有力度,以规矩成方圆,更要有温度,以人性慰人心。司法只有处处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尊重人,关心人,才能真正发挥其定纷止争的功能,处理好各方利益间的冲突,为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安定有序的关系,从而构建起和谐社会a>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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