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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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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威喂 发表于 2009-4-9 19: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4月9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5月8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www.chinalaw.gov.cn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救灾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jztl@chinalaw.gov.cn
  






[请点击进入发表意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救灾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轻公民生命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救灾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帮助受气象、地质、海洋、生物等灾害影响的人员规避风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适用本条例。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救灾工作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救灾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
(二)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及时有效,科学规范;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救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灾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将救灾资金和救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救灾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救灾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救灾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救灾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灾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救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救灾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救灾捐赠、救灾志愿服务等活动。
国家鼓励和支持救灾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标准制订及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对在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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