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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黑老大”被判入狱20年 团伙成员均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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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读rhr 发表于 2009-4-9 19: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济宁涉黑案庭审现场。
近日,山东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汪建新涉黑犯罪团伙进行了公开宣判,15名涉案人员被依法判决。“黑老大”汪建新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
2003年至2007年案发期间,汪建新先后将汪建强、刘雪东、汪顺孔等人纠集在一起,不断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发展成为以汪建新为组织、领导者,以汪建强、范兴伟、刘雪东为骨干成员,以汪顺孔、汪建平、张宝林、张忠峰、刘善让、范文、常洪水、刘鹏为积极参与人员,以徐振楠、郭龙飞、李腾飞等人为一般参加人员的稳定犯罪组织。
其间,该涉黑团伙在汪建新的直接组织、策划、指挥、授意下,在济宁市城区东北部,并以该区域范围为基础向外辐射至任城区李营镇以及市中区其他区域,进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介绍贿赂、故意伤意、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行为100余次,通过对这些区域内长虹小区、新天地花园等8处建筑工地实行非法控制,垄断了这些工地的材料供应、工程承揽等项目,并强迫项目经理接受供应材料的大量“亏方”和单方面提价,交易总额近600万元;还以索要工程为名义,对工地实施敲诈勒索18起,总额23万余元,从中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为增强组织的“凝聚力”,汪建新对组织成员使用发工资、送钱物、请吃喝、提供“发财机会”、投资入股等不同的笼络、控制方法加以管理,形成了一整套利益分配机制。虽然该组织没有成文的帮规、纪律,但形成了约定成俗的规矩,应认定是一个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中区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介绍贿赂罪判处汪建新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追缴非法所得177万元,追缴房产9处;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贩卖毒品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汪建强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2 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刘雪东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不等。 (袁鹏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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