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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应报告受灾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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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kctq 发表于 2009-4-10 17: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4月9日电(记者陈菲)根据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受灾基本情况。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当同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民政部门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灾害达到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在灾情稳定前,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报告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需救助人口、房屋倒塌损坏、农作物受灾、直接经济损失、灾情趋势、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迟报、瞒报、谎报灾情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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