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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贼船的泰国游还能不能下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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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iang 发表于 2009-4-10 17: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国人特别是我们广东人来说,国庆黄金周外出旅游,泰国可能是首选目的地之一。一者泰国尽管属于外国但与我国是近邻,广东位置更甚;二者泰国旅游资源丰富,且该国政府大力发展旅游业,其优质服务因此更受国人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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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Z* Z" M6 \( f  {; \/ |* ]  可是不成想就在国庆邻近之时,该国于本月19日突发军事政变,国家旅游局也于近日发出“建议近期赴泰旅游视情更改行程”。外出观光诚然可贵,但旅客的生命价更高,因此,我想,作为普通市民特别是已报团者肯定会在去还是不去的问题上颇费思量的。因为据顺之旅负责人朱先生解释,“旅行社完全遵照游客意见改线或者自行取消,如果市民坚持出游,需要明确的是,军事政变和火山、地震等自然灾害一样,都属于‘不可抗力’,不被保险公司列入旅游意外险的理赔范围。”至于退团费用,因为正赶上十一节前,机票定金和酒店住宿等已发生费用可能排除在退款之外。(佛山日报2006年9月22日B1版)# v7 k$ n* t. m2 A. x+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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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真让普通旅客犯了难,去吧,自己的安全可能无保障,万一发生意外更麻烦,因为政变不在保险之列;不去,可能要被扣除有关费用,等于花旅游的钱换了个在家睡觉。我们老百姓冤不冤呵?我们辛辛苦苦赚点钱容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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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先生的解释让人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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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者,我们知道,旅游是建立在旅行社和旅客之间的一种消费合同关系,其基本特征是旅客支付费用,旅行社提供特定的旅游服务(包括食、宿、行、景点观光等)。当然无论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合同法,旅行社还有一个重要职责:那就是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在该国发生军事政变且国家旅游局明确作出安全提示的情况下,消费者当然有权解除旅游合同,而旅行社应当尽量劝说旅客解除合同(甚至于有此强制义务)而不是悉听尊便,愿者上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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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者,关于保险问题。《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旅游意外保险”的含义的答复》(2002年3月26日 国法函[2002]32号),该条中规定的“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含意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从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知道,这个险是旅行社的责任,与我们旅客何关?从法律上讲,旅行社当然要对旅游合同范围内的旅客安全负责,只不过因为有了这个强制险种后,旅客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罢了。但这绝对不是说旅行社不负有责任。如果说旅行社没有依规为消费者投保,出险后其当然要负责任;即便其依规投保了,出险后消费者仍然可以选择旅行社或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当然,出于对保险公司理赔能力及手续简便等考虑,可能消费者更倾向于后者),但这绝对不是说旅行社无须担责。8 G! a; S5 a4 h8 f$ ~! M6 e

- y& g3 M' o9 y- j" L+ v. e# _8 L  三者,关于“机票定金和酒店住宿等已发生费用”的处理。在旅游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般理论及司法实践都认为,旅游合同的实际履行是以旅客开始实际受旅行社支配(或进入旅行社指定运载工具)为初始点,因此现在的国庆赴泰旅行合同应认定为“尚未履行”。退一万步讲,即使是旅行社因提前动作产生了“机票定金和酒店住宿等已发生费用”,根据民法上“不幸事件只能由被击中者承担”的法谚,埋单者也是旅行社,何来让我们老百姓当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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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可能还有些消费者只是与旅行社有初步的协商,尚未签定合同,那就更谈不上费用问题了。因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由于旅游目的地国发生军事政变而产生的撕毁君子协定行为,当然不可能套用上述任一法律条款,自然也就没有消费者费用承担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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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作为一名法律职业人,我可以负责任地提醒广大赴泰国的旅游者,你大胆地毁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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