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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办案人员之间亦不得“亲密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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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路口 发表于 2009-4-11 20:3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a>》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法官法》、《检察官法》中亦有类似规定,但对他们相互之间能否私自会见问题却缺少法律规定。近日,笔者阅读了《10万港币摆平审判长轮奸案牵出司法腐败关系网》(《南京晨报》3月18日)这起由江苏省南通市纪委牵头侦破的,全国罕见的公、检、法有关人员相互勾结的腐败案。 深深地感触到规范公检法办案人员之间的会见行为已是势在必行,为有效预防和避免司法腐败,有必要为公检法办案人员之间的会见行为定些规矩,规定他们在办理同一案件期间“不得私自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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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司法腐败过多地是受财色的诱惑或人情观念的束缚所致,作为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本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关系。可是,当这些部门的干警在办案过程中若有人受了别人之托而欲为之开脱罪责后,如果不约束其之间私自会见的行为,就会为他们之间相互勾结留下空间,同时也会让社会公众产生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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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从现实中看,公检法在办案中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做得都很好,可是互相制约却没见发挥太大作用。公检法干警之间私下共同进餐的现象较为普遍,究其原因这更多地是办案人员之间存在着方方面面的情感,基于有了这些情感的存在,办错案的基率也就大大减少了,因为他们在私下会见时协调一下,所有的问题基本上都可迎刃而解,久而久之,这也就为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提供了司法腐败、相互勾结的土壤。2 ~2 i5 t3 O9 p/ D" h6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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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笔者建议应立法或以制度规范公检法办案人员之间的会见行为,规定他们之间在办理同一案件过程中“不得私自会见”,这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避免司法腐败,避免他们之间有相互勾结的行为。正所谓“一人为私,二人为公”办案人员间会见可以,但至少要保持一方在二人以上,真正发挥相互监督、制约的作用。当“公检法办案人员之间不得私自会见”成为一条纪律之后,这不仅有利于预防和避免司法腐败,而且有利于减少或避免说情打招呼的现象,从而亦起到保护干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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