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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意见并非贪官救命稻草 "从轻处罚"不能走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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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DrjwqK 发表于 2009-4-12 19: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今天,高人民检察院韩耀元博士做客本网对其进行解读,回答了网友关心的问题。
有网友上贴说,“此次《意见》的出台网友是极力支持的,但我们担心,这会不会成为贪官从轻处罚的又一救命草? ”
韩耀元回答到,“救命稻草”一词用在这里不太合适。他说,《意见》为依法惩治贪官提供了有力的武器,为依法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可以避免实践中对自首立功认定的随意性,有效防止贪官被不适当的从轻处罚。
韩耀元指出,《意见》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从严方面,他举例说,《意见》对自首明确规定“犯罪分子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意见》对立功明确规定,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其他人所谓的“代为立功”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犯罪分子揭发的他人犯罪,必须指明具体的犯罪事实,否则也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据立功的线索材料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或者是本人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或者他人违反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或者负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也不能认定为立功。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从严的精神。
从轻方面,《意见》对自首的规定,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不同种罪行的,或者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待其他同种罪行的,也都认定为自首。对具有坦白情节的,规定可以酌情或者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这都体现了从轻精神。
如何确保贪官“坦白”可“有条件从轻处罚”的好政策不走偏,这也是网友十分关注的问题。韩耀元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一是要严格依法适用《意见》,从轻是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比如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应该判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轻处罚必须在5年至10年之间量刑,而不能在5年以下量刑。
第二,要正确掌握从轻的幅度。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坦白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待犯罪事实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来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的大小。比如在5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是判6、7年还是判5年,要综合考虑。
第三,《意见》对“坦白”规定的酌情从轻处罚,从轻幅度相对要小一些,而且可从轻可不从轻,不是一定要从轻。应当从轻处罚的,从轻幅度可以大一些而且一定要从轻。(记者 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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