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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娱再出招冻结245万元 快男天价解约案继续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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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brgur 发表于 2009-4-14 17:4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也难开“解约门



刘音 画
正当人们为天娱公司与陈楚生之间2600多万的赔偿金额咋舌不已的时候,上周,天娱方面又出“狠招”,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冻结陈楚生个人财产245万元。
“这种情况我是第一次遇到,确实出乎意料,我们目前正考虑提请复议。”陈楚生案件的代理律师周俊武今天(1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曾几何时,天娱跟湖南卫视创造了超女快男的草根奇迹,打造出李宇春、陈楚生和张杰等众多新生代偶像艺人。但是,天娱为超女快男而生,可超女快男却总是离天娱而去。从成立至今,天娱遭遇频繁的艺人跳槽事件,至今已有张靓颖、周笔畅、尚雯婕、陈楚生和何洁等先后闹出解约纠纷,接二连三的艺人解约让天娱面对各界压力,已身陷“解约门”的漩涡中。
2600万赔偿条款的威慑力
为防止艺人解约,经纪公司通常会以巨额赔偿作为附加条件。记者从一位资深经纪人处了解到,天娱吸取张靓颖解约以及尚雯婕解约事件中的经验教训,与陈楚生的合约签得相当细,陈楚生想要解约,不付钱是不可能的,但天娱据此提出的2600万元的赔偿数额,确实让人对案件的最终结果不得不关注。
对于2600万元的赔偿金额能否最终获得法律支持,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华律师分析认为,签约艺人如果没有确凿理由而无故提前终止合同的,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要根据经纪公司的损失来计算,包括实际发生的损失以及从艺员身上获得的预期利润。但通常来讲,艺人解约时要承担天文数字的赔偿的条款,其对艺人的震慑作用要远远大于法律上的意义。
另外,记者从周俊武律师那里得到确认,在天娱方面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中,专门约定如出现纠纷必须先走仲裁程序,并且只能在长沙仲裁委进行。
合同被指“霸王”公司觉得冤
艺人解约,都躲不掉一纸合约,也就是一份经纪合同。但是实践中,经纪合同的双方似乎都不能从合同中得到想要的权益保障。于是乎,艺人也罢,公司也罢,都对经纪合同有所顾忌,甚至产生困扰。此次2600万元的赔偿数额一经媒体曝光,很多人都认为,这是天娱在利用其优势地位与超女快男签署的一份合同期限过长、违约金过高的“霸王”协议,对艺人来讲是显失公平的。
但是也有法律界业内人士对此持保留意见。一位曾在演艺公司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认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纪合同是不可强制履行的,如果艺人非因公司违约的原因而要求解约,而法律又未赋予公司其他的救济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呢?而且,艺人培养具有特殊性,它需要大量的宣传以及高昂的制作费等,公司前期投入都十分巨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公司方面就只能在经纪合同中约定了较长的期限和较高的违约金,这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在法律范围内合法合理的一种保护手段。
天娱公司拒说背后缘由
由于目前内地的法律体系对娱乐业艺人的经纪合同规定尚不完善,既缺乏对经纪公司应有的保护,也没有对相对弱势的艺人本身权益的维护,导致了双方纠纷频发。而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说哪方是赢家,长此以往,无疑会制约娱乐经济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
据了解,在演艺行业发展相对成熟的英美等地区,由于法律规定相对完善,艺人也都相对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约束,一般很少会在同一家公司发生这种频繁的解约纠纷。很多国家在保护艺人的同时,也规定了对公司的救济办法,如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艺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演艺活动。但申请冻结艺人个人财产则不多见,一般也都是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后,为了让判决得到有效履行而进行的。
周俊武律师也坦言,对天娱此次申请冻结陈楚生的个人财产一事很意外,他认为一般只有在公司之间出现纠纷的时候,为防止转移财产等情况的发生,才会有申请冻结资产的情况,而公司针对个人采取这种方式,实践中并不多见。
记者试图联系天娱方面了解此举的背后缘由,但是天娱湖南方面跟北京方面都婉拒了采访请求,表示不方便谈,一切都按法律程序进行。
艺人合同法律上有争议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刘英明分析认为,从合同法角度讲,目前艺人的经纪合同性质从严格意义上讲还存在争议,因为艺人的经纪合同中部分内容是公司代理其进行演艺事业,从这个角度讲,艺人跟公司之间的经纪合同属于委托合同范畴,但往往艺人的经纪合同中还会约定公司对艺人进行商业包装等,这些需要公司带有主动性的事项已经超出了作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处理事务的范畴。而目前,对艺人的经纪合同的性质我国还没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
谈及此次天娱“解约门”事件,目前签约北京某唱片公司的小许(化名)深有感触,她认为,选秀出身的艺人通常人气都很好,公司在推广方面会比较省力,但是,如果公司方面缺乏对艺人未来发展的规划和道路拓宽,艺人就只能靠当初的那点名气吃老本,最后半红不黑,所以要走人也就在所难免。
不可否认,在娱乐界,难得有永远的朋友,但一定有永远的利益。一方面艺人被指出名后背信弃义,另一方面,经纪公司被指只知炒作,不顾艺人的长远发展。但不管是“霸王合同”,还是艺人的不成熟,天娱的“解约门”事件中,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惟一途径。 (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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