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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对于社会和民众的责任在于主权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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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roatj 发表于 2009-4-14 17: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消息
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报纸《学习时报》4月13日刊发题目为《法治政府的责任》的文章认为,法治政府对于社会和民众的责任在于主权在民,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是选举民主、权力受限、政务公开、依法行政、承担责任。文章如下:

法治政府的责任
□林 喆
3月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以高票通过的温家宝总理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备受关注和好评。
《政府工作报告》共分三部分,首先,对2008年的工作进行了回顾,以一系列数字展现了我国政府在遭遇冰冻、汶川地震、金融风暴之类灾难时政府所采取的积极措施和最终取得的成就,如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万亿元,比上年增长9%;物价总水平涨幅得到控制;财政收入6.13万亿元,增长19.5%;粮食连续五年增产,总产量52850万吨,创历史最高水平。其次,报告对2009年的工作作出总体部署,指出该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4.6%以内;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4%左右;国际收支状况继续改善。第三,报告对2009年的主要任务,即社会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做出规划,包括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积极扩大国内需求,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大力发展社会事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政府自身建设,提高驾驭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能力等七个方面。报告指出,要做好这些工作须把握好四项原则:一是扩内需、保增长;二是调结构、上水平;三是抓改革、增活力;四是重民生、促和谐,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这里,我们看到了一个法治政府担当的责任。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京闭幕后,温家宝总理在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问时曾说到政治体制改革三个目标之一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与此相应,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所谓法治政府,就是行政机关能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法治政府是便民、高效、廉价、廉洁、有限政府,它不仅需要体现公正、公平、诚信,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受宪法法律的约束而不任意扩权,而且应在社会遇到重大灾难、民众陷于困境时挺身而出予以援助。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予以深切的关注,对于因为个人的、历史的,或者社会变革、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等原因所导致的贫富差异,或者公民在生存和发展方面的不平衡性,通过制度上的保证给予特别的援助。

法治政府对于社会和民众的责任在于主权在民。从理论上说,政府的权力由人民赋予的特点决定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力与责任关系。这是一种双向性的契约关系:一方面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承担责任,只要政府违背了其组成或就任时的承诺或信用,其权力便不复存在,公民便有重新拥有自主行动自由的正当理由,可以通过议会或最高权力机关改组政府或产生新的政府;另一方面当政府认真履行其职责时,公民必须履行服从义务,不得违背自己在投票时关于服从政府的承诺或信用,否则便会遭之惩罚。正是这样,在金融风暴席卷全球时,各国法治政府纷纷站出来力挽狂澜,采取种种措施救市救民;在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我国广大公民与负责的政府积极配合,同心协力,共渡难关。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是选举民主、权力受限、政务公开、依法行政、承担责任。责任的承担不仅包括对于灾难后果的承担,也包括提出、采取、实施预防或避免灾难措施责任的承担,以及关注民生,保障人权,健全制度,促进社会整体进步责任的承担。从本质上讲,法治政府也是深受民众拥戴的责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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