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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警察吉忠春开枪杀人案为何要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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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天打瓦 发表于 2009-4-14 17:4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告人吉忠春认为自首情节应该被认定,表示要上诉。 钟旭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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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蒙自民警开枪杀人案宣判 吉忠春被判死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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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警枪杀案宣判现场:死者家属大叫“判得好”(图)


法院为什么要判处吉忠春死刑?庭审中控、辩、受害人家属争论激烈的焦点问题,法院又如何认定……针对大家关心的问题,记者根据红河州中级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对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自首
疑问一:庭审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吉忠春自首的问题。辩护律师提出吉忠春有自首情节,尽管《起诉书》中对此没有涉及,可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也当庭表示吉忠春有自首情节。但受害人一方对此坚决反对。那吉忠春到底有没有自首?

判决:在此案中,吉忠春作案后虽然没有离开现场,归案后也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但他并没有自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所以,辩护意见和公诉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动手
疑问二:吉忠春提出是潘俊先动手殴打他,他被打后才开枪。而死者家属认为吉忠春也动了手。双方是互殴还是吉忠春单方被打?

判决:综合此案的证据来看,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潘俊从家里出来看到两车险些碰撞的情况后,与吉忠春发生争吵,继而扯打,旁人进行劝阻,但吉、潘二人不听劝阻仍相互抓扯,致双方不同程度损伤,吉忠春在抓扯过程中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朝潘俊连开3枪,致潘俊当场死亡。

开枪
疑问三:庭审中,吉忠春提出他曾开了4枪,第一枪是朝地下鸣枪示警,之后才向潘开了3枪。那吉忠春到底是开了3枪还是4枪?

判决:从本案证据来看,吉忠春只开了3枪,且3枪都是射向潘俊。
过错
疑问四:吉忠春的辩护律师提出潘俊本身有严重过错,吉忠春应从轻处罚。吉忠春是否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判决:吉忠春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吉忠春醉酒驾车,倒车时险些碰撞潘俊停放的车,过错在先;潘俊看到两车的情况后,未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而与吉忠春发生吵打,也有一定过错。吉忠春归案后虽认罪态度好,并表示用他的轿车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但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其犯罪后的表现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量刑
疑问五:判死刑如何考虑?
判决:在这起案件中,吉忠春身为民警,在非公务时间违规携枪饮酒、醉酒驾车,仅因倒车之琐事与潘俊发生吵打后,便持枪朝潘俊连开3枪,致潘俊当场死亡,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吉忠春归案后虽有一定悔罪表现,但其犯罪后的表现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应予严惩。

管辖
疑问六:受害人代理律师曾提出蒙自县公安局应回避,法院如何认定?
判决:蒙自县公安局依法不属于应回避的法定情形,管辖本案合法。诉讼代理人以本案证据均系吉忠春所在单位的公安机关调取收集为由,认为案件侦查程序违法、证据存在瑕疵的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责任
疑问七:在审理此案的民事赔偿问题时,辩护律师提出蒙自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赔偿55万,应视为吉忠春所在单位代吉忠春赔偿;而受害人表示那是“道义上的抚慰金”。那蒙自县公安局赔的这笔钱到底是什么性质?

判决:吉忠春的犯罪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其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蒙自县公安局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在案发后与潘俊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基于其未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有关枪支管理规定,在枪支管理方面未尽到充分管理职责,致吉忠春在非公务时间持有枪支,并持枪杀人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定赔偿责任,不能视为代吉忠春赔偿。

赔偿
疑问八:受害人家属提出98万元索赔,可法院为何最终只认定了10万元?
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吉忠春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潘柏良的抚养费及处理丧事的交通、住宿费的诉讼请求合理,但应根据吉忠春的赔偿能力,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酌情判处。其中关于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潘俊父母赡养费和妻子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因这3个人并不属于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之人,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抢救费,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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