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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院:刑附民诉讼被告积极补偿可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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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pqjro 发表于 2009-4-16 17: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在调解中,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认可后,法院对其量刑时可予酌情从轻;法院开庭之前,就可以直接调解结案。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上述做法。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法院常遇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比如,杨某因与女友周小姐分手,怀恨在心的他当街连刺女友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但鉴定后,发现杨某作案时患有精神疾病。去年年底,法院判处了杨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周小姐的父亲因失去爱女且没得到赔偿,提出上诉。在二审判决下来前,法官对此案进行调解,最终,杨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32万元,此案附带民事诉讼顺利调解结案。
据悉,这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意见》中做了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人自己或由亲属主动支付赔偿款的,经过原告认可,法院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判决。
此外,《意见》还规定,立案庭的法官可以直接调解结案。而以往,我们到法院打官司,必须先到立案庭立案,然后再由具体的审判庭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进行调解。
据介绍,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之后,就可以由立案庭直接召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旦调解成功,就可结案,省去了当事人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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