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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所检察 遏制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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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stpq 发表于 2009-4-20 20: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
,决定于4月20日至9月30日对全国看守所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集中解决看守所监管以及看守所法律监督中的突出问题。4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检察机关开展这项活动进行动员和部署。
高检院商公安部联合开展此次专项活动,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回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强烈呼声的实际行动,也是进一步解决看守所监管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近一个时期以来,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屡屡发生,“躲猫猫”、“做噩梦”等一些极为恶劣的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极大地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损害了司法权威,人民群众对监管场所执法部门的工作提出了严厉批评。
应该说,监管场所存在“牢头狱霸”、存在监管人员执法不规范问题,并非始自今日,而是一个老难题。古代中国,可以参看清代方苞的《狱中杂记》;当代美国,可以看看前不久热播的《越狱》,类似的问题都有反映。对于这样一个痼疾,古往今来的人们都在千方百计破解,但一直难以根除。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当前我国监管场所相关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监管场所硬件建设有较大改善,监管人员素质大幅提高,执法思想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常抓不懈,总体监管水平和监管质量都达到了较高水平。但是,屡屡发生的事故表明,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问题还很突出,这与人民群众对现代司法文明日益高涨的呼声,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严重背离。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展这次联合大检查,就显得非常必要非常及时。
在这次专项活动中,检察机关肩负着重要职责。
要依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看守所监管监督。搞好执法监督,端正执法思想永远是第一位的。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人权意识,真正落实看守所检察制度。要善于总结监督经验,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正确妥善处理积极监督与真诚配合的关系,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让各项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于检查出的违规违法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督促落实,导致出现事故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对于看守所受利益驱动违规收费、违规组织劳动,特别是刑讯逼供这一严重侵犯在押人员人权、极易造成在押人员死亡的突出问题,更要高度重视,要视为这次执法检查的突出任务,盯紧盯牢,在督促落实看守所监管措施的同时,又要依法保护人权,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牢头狱霸”的违法犯罪活动。从近来发生的在押人员死亡事故来看,“牢头狱霸”是一个突出原因,危害性极大。按照活动要求,对符合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其他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牢头狱霸”行为特征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惩。近年来,部分看守所已在监区特别是监舍内安装了录像监控设备,这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严防“牢头狱霸”行为的有力措施,各地检察机关要主动与监管部门联系沟通,尽早实现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联网,实现动态同步监督。
这次专项执法大检查,也是对派驻检察工作和检察人员的一次考验和提高。打铁先要自身硬,要借此机会,认真查找派驻检察工作中的漏洞,查找执法思想中的缺点和执法行为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整改。派驻检察人员力量不足不强是一个老问题,各级检察机关要真正加以重视,检察长要对本地派驻检察室担负的职责和工作量作出充分评估,合理配置力量,选配责任心强、具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同志到派驻检察室工作。
路不平,众人踩。只要我们共同努力,“牢头狱霸”一定能够受到严惩,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现象一定能够得到遏制。(王守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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