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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执法 我们都可能被当成“黄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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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g 发表于 2009-4-20 20: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郑州中院一个涉及倒卖火车票的二审判决引起了媒体关注。
去年1月,在上海工作的郑州籍年轻工程师胡飞,为妹妹买了一张上海至河南巩义的火车坐票,并将先前买的一张无座火车票,卖给陆某。原价123元,卖了150元。上海铁路公安处以倒卖有价票证为由,将胡飞拘留5天,收缴退票款98元。此后引发争讼。日前,郑州中院终审判决认为,上海铁路公安处处罚有理。(《京华时报》4月18日)
经历过春运的中国人,对倒票行径无不深恶痛绝,对打击黄牛党无不拍手称快。但是读罢这则消息,我无论如何也高兴不起来,后背上反倒有飕飕凉意:如果这样的“严格执法”被广泛认可,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被当成“黄牛”。加价27元转让一张多余火车票,是否应当被认定为违法,是否应当被拘留5天?司法对这样的执法行为应该支持吗?对胡飞倒票案的思考,有着超越个案是非对错的意义,关涉当下执法理念的大问题。

我国运力紧张,火车票是一种特殊商品。为防止不法分子扰乱客运市场,铁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4部委联合下发的铁办函[2006]81号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行为,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该函的本意,应该是打击连续多次或者一次买卖多张火车票的职业性倒票行为。对于什么是加价、加多少价是违法、卖几张票是违法,该函并没有明确规定,给铁路公安留下了自由裁量的巨大空间。

上海铁路公安处和郑州市法院似乎是在依法办事,胡飞多收的27元,被当成是牟利和营利的铁证。当这个函件被机械执行时,当事人的利益和感受被忽略了。按照铁道部现行规定,退票要收取20%的票款作为手续费。面对这样严苛的规定,通过转手加点价,把买票的交通费用和订票费给挣回来,这是自然人的理性选择。换句话说,铁道部门不合理规则在先,消费者以合理方式避免损失在后。转让车票,是一个民事合同行为,买卖自愿,诚信公平,于社会无碍,于国家无损,实在无须国家权力的太多干涉。

在自由裁量当口,严格执法与机械执法仅仅一步之遥。如果对一个似是而非的违法行为,偏偏认定违法;明明可以少罚款,偏偏罚得更多。美其名曰“严格执法”,实为“机械执法”。这样做,非但起不到打击违法、惩前毖后、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反倒容易伤害群众感情,激化社会矛盾。更严重的是,老百姓会逐渐失去对法律的信仰、对政府的信任。

法律本该是公正和善良的艺术。在法治社会中,规则是刚性的,执法却应是人性化的;条文是冰冷的,执法却应充满温情。惟有如此,执法过程才能变成普法过程,变成引导群众守法的过程。(裴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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